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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二政治书写民事起诉状练习民事起诉状原告:刘勇,23岁,汉,北京,个体户,TC1.,北京市大兴区XXX号被告:刘天旋,21岁,汉,北京,双会超市法人代表,双会超市,北京丰台区XX号请求事项:被告应同原告人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三万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25日在北京市宣武区双会超市和几位同学一起购物,付钱准备出来时遭超市保安拦截,强行说本人在此超市偷东西,然后要求检查,搜包,当时我和几位同学一块购物,遇到这种情况,我不想让我同事们误会,并且我又赶时间,才打开包让他搜包,本人要求提供录像等之类的证据等但遭被告人否决,从此看来,被告纯属污蔑之举,依据民法保安侵犯了本人的人身隐私权和
2、名誉权,在此要求双会超市向本人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0元。请法院查明事实给予公正判决。此致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法院具状人:刘勇日期:2006年3月29日民事答辩状具答辩状人,于2006年1月29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法院送达的控告我超市保安人员私自搜身,侵犯人身隐私权和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中二份。现依法答辩如下:原告在诉状中说我超市的保安,侵犯了他的人身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我超市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0元。事实是。原告在双会超市里购物时,保安发现原告往自己的背包里放入物品,保安怀疑原告人偷本超市的东西,要求检查,并将原告追到大门口,告知原因,并要求搜包
3、进行检查,保安让原告人自行打开包进行检查。当时此人并没有做出任何强烈的意思。我们已经经过原告人的默认,才进行检查的,所以不构成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我请求法院维护我超市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法院答辩人:刘天旋日期:2006年3月29日判决书案由: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名誉权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当面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0元。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的员工在没有证据下,私自搜查原告的包,让原告名誉上受到伤害,搜查后并无查出该超市的任何东西。原告要求该超市当面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根据法庭调查,原告所说属实。经过双方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现判决如下:超市当面向原告当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100o元。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如不服本判决,从判决之日起15天之内,可以向上级审判机关提起诉讼。此致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法院审判长:孟晋书记员署名:王芮2006年3月29日民事起诉状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
5、、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此致敬礼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案例:学生小明到某商场购买“mp5”,营业员竭力向他推荐某牌子的mp5质优价廉。小明想看看产品的功能介绍等相关情况,营业员却说保证质量没问题而没有出示相关介绍。小明于是提出了试一试的要求,营业员答应。小明在试用时发现mp5的音质很差,而且耳塞冒出的一个细小的小铁钩刮伤了他的耳朵。因此,小明决定不买了。但营业员声称只要试了就必须买,还叫来商场保安对小明进行威胁和推操小明。小明找商场经理反映情况,要求对所受的伤害进行赔偿,结果还遭到经理的拒绝和辱骂。最后小明无奈只好买下了mp5。根据案例内容以小明的身份写一份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