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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讲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应的原水价格。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现行水价办法2003
2、年印发,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印发,两个办法的实施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出的新要求,现行两个办法在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方面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第二部分:两个办法的要点解答1、水价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
3、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水价办法主要明确了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准许收入的确定、定调价程序等。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报。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二是统一了定价方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实行“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明确了准许收入、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等重要参数取值,并对新建工程初始定价、长距离引调水工
4、程定价方式作了相应规定。三是根据工程情况分类定价,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同时,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分别核定农业和非农业水价。2、成本监审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成本监审办法主要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等。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二是规定了相关参数的取值,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并对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口径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公益性成本与经营性成本、以及各类经营性业务之间的成本分摊规则;明确了区
5、分供水经营者为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别核定定价成本。3、请问修订后两个办法有哪些亮点?两个办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着力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主要亮点:一是价格机制与投融资体制机制相适应,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明确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其中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高一些,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水利行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则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激励供水经营者争取更低利率。二是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水价调整更加灵活有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如
6、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成本要素变化及时动态调整水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三是设置了最低负荷,有效防止过度投资。为引导新建水利工程合理确定供水规模,防止过度超前投资,同时解决原有工程因达产率过低造成单位供水成本偏高的问题,两个办法明确,监审周期内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考虑到一些原有工程上游来水量、用水需求等情况与设计阶段相比已经发生趋势性变化,实际售水量常年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明确视情调整核定售水量,可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四是规定新建工程提前签订协议,保障工程良性
7、运行。明确了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供需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水价测算边界条件,确定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两部制水价设置等。通过“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保障水利工程建成后的良性运行。4、请问两个办法如何落实?两个办法修订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校核,依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分批开展成本监审,在此基础上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更好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第三部分:两个办法的全文学习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
8、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天然水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9、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第五条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水量统计报表、水利工程投资、生产运行、政府审批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周期原则上为5年。首次成本监审,监审期根据实际运营年度及工程运行情况合理确定。第七条供水经营者应当积极
10、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如实客观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第八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供水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各类供水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其中,运行维护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大修理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运行维护费,以及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第十条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水利工程供
11、水相关的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第十一条无形资产摊销费指供水经营者持有的与水利工程供水相关的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第十二条材料费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第十三条修理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大修理费指为恢复或提升固定资产的性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其进行较大规模修理发生的费用。第十四条职工薪酬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
12、工福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符合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实际发生数核定。第十五条销售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办手续费等。第十六条管理费用指供水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经营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会议费
13、、培训费、公安消防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土地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第十七条其他运行维护费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水质检测费、水文水工观测费、研发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劳务费、劳动保护费、生产用车使用费、委托业务费、临时设施费和应急保供任务发生费用、安全鉴定及检测费用等。第十八条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指履行必要审批手续购买、建设的与水利工程供水业务相关的资产,以及政府无偿划拨
14、的供水业务相关资产,不包括供水经营者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等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资产。固定资产原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低于附件规定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附件规定的残值率核定。供水经营者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按实际折
15、旧年限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摊销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10;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摊销,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第二十一条材料费、修理费。按照保障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原则,根据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材料费和修理费用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监审期内每年固定资产原值期末数平均值的2%o第二十二条大修理费。大修理费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数额较大的,可按照
16、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供水经营者为事业单位的,可根据水利工程老化状况,按照不超过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固定资产原值的1.5%核定大修理费;对于老化比较严重、运营存在较大困难的水利工程,大修理费计提比例可以在不超过4%的范围内适当提高。事业单位供水经营者计提大修理费的,应当单独设置账户归集并记录大修理相关支出情况。大修理费专款专用于工程修理维护;有用于其他用途的,大修理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以往年度计提的大修理费也应当从定价成本中冲减。第二十三条原水费。按照监审期间实际发生费用平均值计入定价成本。原水费明显过高的可以对提供原水的单位进行成本调查并予以核定。第二十四条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实际值核定。政府有关部门对供水经营者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