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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1一、办公室物品主要指用于后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工具等。二、办公室物品的采购按照先批准后购买的原则,由各科室将拟购物品清单报文书科登记,由文书科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取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三、经审批,由文书科负责采购。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0元一2000元的由两人共同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XX元以上的由三人共同购买。四、所购物品实行入库报
2、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文书科指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副主任,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五、办公室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六、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公用物品的,必须履行领、借手续。一次性办公用品的领用直接向文书科领取,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借贵重办公设备、接待物品和其他办公用品,必须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用物品未使用完或借用物品用毕应及时退还文书科,并作好物品退还登记。七、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
3、用物品丢失、损害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八、文书科要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清点办公室公用物品,做好登记,每月向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使用情况。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
4、整。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菅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
5、续。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
6、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
7、、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8、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
9、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
10、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
11、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
12、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
13、、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期亍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
14、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蛰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
15、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16、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三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