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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焦家金矿矿区内承揽井巷掘进、井下开采等工程(以下简称采掘工程)施工的企业。第三条 承揽焦家金矿采掘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采掘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外来采掘企业及其外来采掘企业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
2、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外来采掘企业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项目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遵守焦家金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焦家金矿的安全管理和指导。第七条 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有采掘施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第八条 项目部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三)特种作
3、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四)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招收的新职工下井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职工带领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每年对所有从业人员至少进行20h的安全教育,每年至少考核两次;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在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六)必须建立项目经理、分管副职、各部门及各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必
4、须与各部门、施工分队、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七)必须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爆破管理制度、交接班及值班制度、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并做好各种记录;(八)必须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采掘作业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并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复后实施;(九)制定的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必须由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并备案。第九条 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焦家金矿的各种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焦家金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第十条 建立项目部负责人下井检查制度,项目部负责人每周至少下井三次,做好检查
5、记录;并接受焦家金矿及上级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井下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三)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使用安全;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建立技术档案;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
6、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四)井下采掘作业严格按照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确保作业地点的作业安全;(五)进行爆破、提升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六)进行独头采掘作业时应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对产生的粉尘,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定期对承揽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
7、和采掘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消除的事故隐患又不能确保人身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并及时告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予以协助消除。检查及处理情况必须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项目部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并且要严格执行焦家金矿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应使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十六条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运营管理部调度室,焦家金矿与项目部均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外来采掘企业承揽焦
8、家金矿采掘工程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取得承揽施工资格后,项目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每年与焦家金矿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双方均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经项目部及焦家金矿的主要负责人
9、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第十九条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焦家金矿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纳入焦家金矿安全管理范围,并自觉接受和配合焦家金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对外来采掘企业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单独的采掘作业地点由焦家金矿职能管理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项目部与焦家金矿所属单位合作的采掘作业地点,项目部应与焦家金矿所属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10、协议,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各自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技术指导和管理由焦家金矿合作的所属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焦家金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项目部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部有危及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项目部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发生重伤、轻伤事故及其他一般事故由焦家金矿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工亡以上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由焦家金矿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发生伤亡事故由焦家金矿及时报告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
11、关部门。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由焦家金矿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解除承揽合同。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项目部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焦家金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及焦家金矿规章制度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项目部按照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项目部单处或并处50元罚款。
12、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项目部单处或并处1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项目部单处或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焦家金矿与其解除工程承揽合同。(一)不服从焦家金矿安全管理的;(二)项目部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年度内出现2人次及以上工亡事故的;(四)年度内出现1人次工亡事故且重伤事故超过2人次的;(五)连续3年每年均出现工亡事故的;(六)出现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发生的事故按照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第五条规定进行考核,焦家金矿有关单位有管理失职的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