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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XX大校字202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和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以下简称“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统筹、有效推进“双高”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双高”建设旨在支持学校对标国内同类型领先高校和学科,聚焦特色与优势,明确建设目标与路径,细化任务与举措,加强支持与保障,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建设实效,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学科竞争力。第三条2021-2025年为“双高”建设计划实施的第一个周期。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建设需
2、要和资金支出预算申请,分年度拨付下达。学校按照相关法律规章管理使用资金并对使用合规性、有效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四条“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完成“双高”建设任务书列出的任务目标。第五条“双高”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弥补正常人员经费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第六条“双高”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双高”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当年
3、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支出。因特殊情况形成结余结转的,需向学校发展规划处报送书面材料说明原因。为用足用好专项资金,学校将对结余资金统筹使用。第八条“双高”建设小组组长为资金使用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合理、有效。第九条“双高”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报销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分别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一支笔”负责签批,“双高”建设小组组长签验收(组长为项目建设单位“一支笔”,组内其他人员签验收),经办人为项目建设小组成员。单件设备超过IOO万元,分别由校领导二次签批、主管部门二次签验收。第十条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项目论证、采购执行、项目验收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论证参数时要多方询价、调研,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成功率,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第十二条使用“双高”建设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购置的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实施开放共享管理。第十三条“双高”建设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激励支持和单位考核依据。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
5、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三章绩效评价第十四条“双高”建设小组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五条学校依据“双高”建设任务书、成效汇总表、绩效自评报告、建设任务分解表等有关资料和文件,对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十六条综合绩效评价范围包括高水平大学建设分解项目、高水平学科及培育学科。第十七条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年度报告、3年中期评估和5年期满考核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年度报告由各牵头部门或学院在年度预算终了后,认真总结项目建设进展、资金管理使
6、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发展规划处。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验收由学校确定时间并发布通知。第十八条综合绩效评价由学校邀请学术、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考评组。考评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专家不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考评。第十九条考评的程序和内容包括:(一)汇报答疑。被考评项目牵头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向考评组汇报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完成及综合评价情况等,并回答考评组有关提问。(二)现场核查。考评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查看等形式核查“双高”建设情况等。(三)初步反馈。考评组将初步考评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改进建议向项目牵头部门或学院进行反馈。第二十条考评组依据考评指标和计分标准进行赋分,并提出考评意见。考评意见包括总体评价、考评得分、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第二十一条考评组专家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考评职责和权利,并对考评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评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考评结果由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学校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双高”建设成效及管理经验,完善体制机制。对于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或学院,学校将予以适当奖励;对于组织实施不力的,学校将视情况决定处理意见。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