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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港口设施保安监控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SO1.AS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公司设施保安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保安监控系统管理任何部门及个人非经公司保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网络的拓补结构、设备IP及主机名称或将本系统网络接入其他网络。任何部门及个人非经公司保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擅自对监控设备进行更换、拆卸、安装等操作。2 .擅自变更、撤除或新增摄像监控点。3 .擅自变更港区监控系统中计算机的功能及用途、安装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插入或外界与本系统无关的各类存储设备。有关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以上两类活动的,应提前向
2、上级保安监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上级保安监控主管部门监督进行。上级保安监控主管部门根据监控工作需要,统一指挥调度各分控点的监控系统设备,各分控操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安全与保密机房设置、房屋结构、门窗加固等必须达到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机房内应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将易爆、易燃、强磁、腐蚀性物品及一切有损机房安全的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和明火。机房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培训I,做到熟练掌握检查、使用消防器材和处理各种消防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步骤。定期对机房设备、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器材不足、损坏和超时应及时补充和更改。施工、维修单位对监控系统明火作业,须提出动火申请并填写动火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非单位监控工作人员或授权人员进入机房,需经信息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存放有关监控信息的各类磁盘、磁带、文档资料等,办公室专人负责加锁保管。如需外传须经公司保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低于30天。设施保安监控人员不准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内容。记录工作内容的任何作废纸张或其他材料,不许随意乱丢,需集中统一销毁。处罚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给与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