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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在充分、有效的使用教学资源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安排的计划性、教学管理的严格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主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选课学习,以学分计算学习量,实施中途淘汰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自己的能力,比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第三条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
2、以免修、免听部分课程。第四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年级选课。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第六条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应征入伍者)。第七条我校本科生实行三学期制,两个标准学期均为18周,一个小学期为5周,每年放假11周。第八条学校教务处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根据
3、教学计划,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任选课、辅修专业课、讲座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可安排在小学期实施。第十条课程设置课程按专业设置,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一)必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二)限选课: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学若干门课程。(三)任选课: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志向、特长和基础,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任选课分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非本
4、专业的必修课、限选课、本专业加选的限选课也可作为本专业的任选课。学生必须参加思想教育课、军事课(含军训及军事理论课)规定的活动,并达到合格要求。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与社会实践,培养、锻炼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技能,设立课外学分。学生必须参加课外学分规定的活动,取得学分,达到合格要求。不合格者,不能毕业。第H条学分规定:(一)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相应的学分数。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二)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均以一学期为计算单位。(三)理论教学(含习题课、实验),每学期(标准学期为18周)讲授15学时计1学分。(
5、四)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如物理、电路等实验),6-30学时计1学分;32-60学时计2学分。(五)集中进行的金工、电装、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大型实验、毕业设计(论文),每周计1学分。(六)体育课每周2学时每学期计1学分。体育课不影响学生学籍处理,但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七)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各类学术科技竞赛者,获得校级一等奖,按公共任选课记2学分;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者,记3学分。一个项目获得各级奖者,按最高级获奖应记的学分数记学分。(八)军事课总计3学分。(九)课外学分总计8学分。课外学分内容为:学科竞赛、科学实践、教学实践、技能培训
6、、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应读书目等。(十)学科竞赛、科学实践每学年计4学分;教学实践每周计1学分,最高计4学分;技能培训计1-2学分;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每学年计1学分,总计不超过3学分;应读书目计1-4学分。以上课程和活动的具体计分办法均依照按XX大学课外学分实施细则执行。(十一)第十一条第(八)、(九)、(十)款中的课程和活动的学分均不计入学生毕业最低总学分数。但是,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这些课程和有关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并须达到合格要求。第十二条公共任选课与专业任选课相互不得替补。第十三条课程修读(一)选课1 .学生应根据本院、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按学期进行选课。2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要求
7、课程的学分。一、二年级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得低于20学分,高年级一般不得低于18学分,每学期原则上最多不超28学分,低于或超过者须经学院批准,以保证必修课以及专业主要课程的学习质量。3 .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获得先修课学分后,才可选修后续课程。对先修课成绩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经学院批准,可以选修后续课程。4 .学生应办理选课手续,进行选课注册。凡必修课均采取预分名额、集体注册的办法。学生个人只办理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的选课注册手续。5 .学有余力的学生跨学院选课,其成绩的记载和学分的承认按有关规定办理。6 .任选课实施办法如下:(1)新生入学后,按照教学计划一次性发给4年选修任选
8、课的任选课选课卡,学生凭此卡办理选课手续,进行选课注册。(2)每学期第5-6周,由教务处下达下一学期教学日历和教学任务安排,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程表,提出开课目录,安排教学任务,聘定教师。(3)每学期第11-12周,教务处向全校公布公共任选课目录(含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学生对象及额定人数)。(4)各学院根据选课目录,组织学生进行预选。为保证主干课的学习及便于组织考试,公共任选课每人每学期只准选报一门。各学院办公室在选课目录公布后2周内,将各课程选课人数汇总报教务处教务科。(5)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汇总的预报人数及教学条件决定:A.选课人数少于40人(外语以及实践性课程除外
9、)的课程停开;B.选课人数多的课程,在任课教师同意、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加开;C.各学院各课程选课的额定人数。(6)第15-16周,各学院按照教务处下达的实开任选课、各课程选课的额定人数、课表(教务处排一、二年级及全校选修课表,各学院排本院系三、四年级课表),根据本学院预选情况,给学生办理选课手续。(7)学生按照自己选定的课程填写任选课选课卡,并于开课时将任选课选课卡交任课教师,确认选修该课程。(8)开课后两周内,各开课学院办公室须将任课教师收到的任选课选课卡交教务科,经核实公共任选课40人以下(学院内选修课20人以下,专业任选课少于本年级该专业总人数的40%以下)的课程通知停开,并将停开课
10、程在任选课选课卡注销后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退还学生本人,学生可再选其它课程。凡开课后两周内开课学院未交任选课选课卡的课程按自动停开办理。若不够开课人数而教师愿开,则按讲座对待,学生记任选课学分。(9)任选课考试结束后,各开课学院办公室须将考试成绩登记表报教务处,凭此计算该课程教学工作量。(10)学院内选修课,各院须按照以上程序实施。(11)学生要妥善保管任选课选课卡,对丢失任选课选课卡或选修教学计划规定外的任选课,须按规定申请选课卡。(12)学生选修其他学院课程,各学院主管院长在限额内批准即为有效。超过选修限额,需增加开课班次,必须经教务处批准。(二)学生经批准后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各
11、项教学活动。考核、成绩与学分的登记、学籍处理等均以办理选课注册手续为依据。未经选课注册自行听某门课程者,一律不予安排考试,不计学分。(三)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1、毕业设计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四)对成绩优良、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允许不听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外语课、军事课及一切实践教学环节除外),但必须按课程进度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本课程的实验和期中考核,否则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五)已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退出或
12、改选,个别确需退出或改选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过时不再办理。已退出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第三章学籍管理细则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十四条凡按国家招生条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发给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交
13、有关部门查究。第十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出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六条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依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向财务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第十七条学生
14、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课程规定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者无学分(以“0”记)。成绩表上同时登记成绩和学分,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八条考试分为正考和补考考试。正考成绩包括平时考核(含作业、实验、设计、小测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两部分。二者所占比例,视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学院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不得超过30%o课程平时考核方式、占总成绩比例、对平时考核的具体要求,任课教师应在该课程开课时向学生明确宣布。实验未达到基本要求或未完成作业量80%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正考的成绩以不及格记。学籍档案上的成绩须以总评成绩记载。第十九条因病
15、住院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要求缓考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考试者,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须补考。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考勤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课外锻炼活动的学生可上保健体育课,学生本人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体育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一条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本次成绩以零分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补考该课程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第二十二条采取分级教学、分级考试的外语课其成绩记载规定
16、如下:(一)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一、二、三、四级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二)校级英语四级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各为2学分。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标准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者,均按实际成绩记入“正考栏”,并记2学分。以前各学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学生,须参加学校在其毕业前夕组织的校内英语四级补考,及格者视作全国大学英语四级通过,可取得学分,否则,不能获得学分;(三)凡跳级被编入高一级外语学习的(正常年级是前四个学期,依次为一、二、三、四级),其跳过的级可以直接取得学分,在学籍档案上直接登记该级别名称(如英语1、英语11)和相应的学分,成绩记为“免修”。第二十三条凡加选教学计划要求以外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