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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实效,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制定重大事项公众参与工作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2、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办法。第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三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
3、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四条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时,公布的事项包括:(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S)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五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予以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采纳的,说明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条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同时报送民意调查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第八条重大决策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的,按照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