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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单位法制机构提交。第四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
2、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五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单位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合身的事项。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一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调查取证。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精确、程序合
3、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踢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九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合身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核发、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