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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1lll号)的规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现象,我公司研究决定,施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第二章现场带班人员范围第二条现场带班人员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第三章现场带班工作职责第三条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
2、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四条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上班同下班;“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第五条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第六条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第七条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经理上报企业
3、生产副总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第八条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项目经理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分包单位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第九条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条带班次数:总经理、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第十一条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
4、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第十二条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第十三条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安排人员替班。第十四条带班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一同进入工作现场。第十五条带班人员在现场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第十六条每月30日前由公司监审部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第十七条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第十八条现场带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第五章考核规定第十九条由公司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监审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总经理审定后执行。第二十条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扣发绩效工资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扣发绩效工资200元/次。第二十一条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时上班同时下班的,扣发绩效工资50元/次,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扣发绩效工资50元/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条款为试用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生产)记录带班时间工程名称检查(生产)情况:带班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