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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学校教学、科研、学术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进行教学、科研、学术等事项活动的咨询和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四条
2、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不同学科的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l2o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专业结构等因素,保持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
3、,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S)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用自愿报名、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党委会审议,由院长聘任的方式产生。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聘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第十条学
4、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S)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