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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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水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笫三条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及市级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科室负责水行政执法投诉的登记、协调和监督工作,厅机关各执法处室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科室负责投诉举报具体办理、提请会议研究和结果反馈等工作。第四条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

2、、及时、高效的原则。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一)投诉举报人认为水行政执法机关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二)投诉举报人认为水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投诉举报人认为水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行政许可证,或延期审批、发证的;(四)投诉举报人认为水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五)投诉举报人认为认为水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六)水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七)法律法规、法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第六

3、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投诉等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投诉。应注明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请求、事实、理由。以便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水利厅各执法处室、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科室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第八条投诉举报办理程序:(一)登记:厅政策法规处、市级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科室及时受理做好记录;(二)移交:厅政策法规处3日内将投诉举报线索移交至厅机关各执法处室,市级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科室3日内将

4、投诉举报线索移交至移交给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科室;(三)受理:厅机关各执法处室、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科室在5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受理;(四)调查:由厅机关各执法处室、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科室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五)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六)反馈:厅机关各执法处室、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科室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第九条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应在4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厅机关领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

5、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第十条厅机关各执法处室、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科室应将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厅机关领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结案,并由厅机关各执法处室、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科室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第十一条被投诉举报的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调查。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结后,厅机关各执法处室、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科室应安排专人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回访,征求投诉举报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如投诉举报人不服调查处理结果提出了新的事实,经研究并报经厅机关领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重新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按照自治区水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予以追究。第十四条受理投诉举报的经办人员不得推诿或拒收,更不允许私自扣压举报、投诉材料。要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第十五条办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材料交给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投诉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造成投诉举报人人身伤害或名誉、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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