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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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矿山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以及区委第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

2、信息化“四化”建设为主线,构建以标准化为统领,抓主要负责人履职、抓隐患排查治理、抓安全技术管理、抓岗位员工规范操作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一统四抓”体系,推动传统采掘业向现代采掘业转型,推动全区矿山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区大中型矿山占比不低于60%,矿山开采、铲装、运输等关键岗位作业机械化率达到100%,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率达到IO0%,安全管理信息化达标率达到IO0%,矿山总工程师配备率达到IO0%,矿山专业执法人员配备不低于75%;矿山行业安全发展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以及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法治体系、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技术体系、社会共治体系、专家服务体系“

3、四化六体系”建设落地见效、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一统四抓”体系健全完善。到2030年,全区矿山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根本提升。二、重点措施(一)严格矿山安全准入,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1 .严格矿山源头管控。新设矿山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勘查程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矿山设置应严格落实联合选址制度。大中型露天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法律法规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通过安全设计、开采工艺或安全协议妥善解决;小型露天矿山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相邻地下矿山之间要留设50米以上

4、的保安矿柱。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从源头把控超能力生产,强化动态储量核查。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生产。(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2 .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按照分级审查管理要求,严格对年产5

5、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不进行爆破作业的页岩、型材、砂岩开采的可以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应由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聘请有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支持,严格实质内容审查。对矿山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就矿山周边环境、生产生活设施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矿山企业要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新建矿山应当一次性进行总体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6、、各乡镇人民政府)(二)强化“四化”建设,推进矿山转型升级3 .加快矿山规模化发展。分区域分矿种控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规定的矿山以及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整合重组。鼓励通过资源资产优化、技术改造等方式提高生产建设规模。(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4 .加快矿山机械化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矿山的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定期对

7、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到2025年年底,力争矿山关键岗位作业机械化率达到IO0%、露天矿山破碎进料口机械化率达到IO0%。(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5 .加快矿山标准化建设。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开发与保护的全过程,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投产时达到绿色矿山要求,严格遵循“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加快开采工艺标准化建设,露天矿山要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新建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

8、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开采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矿山,应当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加快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年底,力争矿山三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IO0%、二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力争创建1家一级标准化矿山。(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6 .加快矿山智能化提升。推动地下矿山加快建设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应急广播、视频监控、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鼓励有

9、条件的露天矿山实施三维智慧开采、矿卡无人驾驶、智能化爆破。到2025年年底,对尾矿库和现状高度15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边坡在线监测率达到IO0%。(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三)实施重大工程治理,打牢安全保障基础7 .推进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切实加大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力度,被评定为灾害严重的矿山,应当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健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常态化机制,严格执行水害治理“三专两探一撤”措施;禁止使用木材或其他可燃物作永久性支护。大力提升日常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坚持不懈推进矿山地质灾害专项整治、车辆运输专项整治、工

10、业广场专项整治、电气设备专项整治。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每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对地下矿山每3年进行1次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对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进行1次质量检测。对矿山企业以界外排危名义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不按设计开采形成高陡边坡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加大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8 .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对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属地乡镇街道及区安全监

11、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对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的矿山,企业还应当向区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停工停产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矿山,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产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设置“电子封条”等管控措施,强化盯守盯防、定期巡查责任,严防明停暗开,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的非煤矿山在复工复产前加强监管。(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9 .规范矿山外包工程管理。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

12、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发包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的承包单位。地下矿山基建掘进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小型地下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分别不得超过2家、1家。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分包,承包单位要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鼓励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到2025年年底,力争实现生产矿山对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整体管理。(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10 .提升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矿

13、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区级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统筹矿山应急救援社会力量。加强装备和物资保障。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当确保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有效运行。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落实极端天气“叫应”机制和遇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11.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统领,健全以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突出抓主要负责人履职、抓隐患排查治理、抓安全技术管理、抓岗位员工规范操作的安全管理“

14、一统四抓”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督查,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12 .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企业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

15、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严格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并签字备查,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矿山生产现场履行安全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研究解决1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工程师在矿在岗履职时间每月不少于15个工作日。鼓励提高矿山安全绩效工资比重,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13 .强化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

16、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强化以总工程师为代表的技术管理体系,强化总工程师技术措施编制、审查、实施和监督,强化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14 .强化矿山安全培训教育。切实强化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定,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五)实施党政同责共管,强化安全监管责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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