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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依法、有效管理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用于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条申请本办法
2、第五条第(一)项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四)项项目经费的主体由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政府采购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确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登记、注册等的资助,可简化资助流程。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使用申请(登记)和驰名商标的资助。(二)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三)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和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四)对知识产
3、权工作积极、能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含学校)的资助。(五)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法律确认、质押登记等中介费用的资助。(六)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专利转移转化、专利技术交易、专利信息利用、分析评议、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的资助。(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对新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资助。(八)用于推进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地理标志及品牌的发展与运用、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
4、程、高价值专利项目、贵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优势产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支持推进的工作。(九)用于知识产权规划制定和研究工作。(十)用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建设、执法办案(含区县知识产权部门办案)、维权活动(含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法制服务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十一)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十二)用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十三)用于本市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十四)其他知识产权事业。第六条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程序。(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填相应申请表。(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相
5、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三)本办法涉及到的其他资助事项,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除后补助项目外,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第八
6、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申请资助的资格。对承接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含软课题)、导航、预警、地理标志等课题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未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须写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要写出书面报告报
7、市市场监管局。对延期后,确因客观仍原因不能结题验收的,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党委会议审定后予以结题;经专家评审认定,属项目承接方主观原因的,报市市场监管局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予以全额追回,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申请项目或资助的资格,并将其纳入失信记录。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的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终止该项目。对部分探索性强的知识产权项目,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项目研究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但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结题处理。第十一条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8、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助。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