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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委干部专访材料汇编(3篇)目录1.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2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63.严格精准执纪切实维护纪律刚性18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钉钉子精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其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根源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如何落实条例有关条款,推动为基层减负?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深入
2、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哪些显著成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XXX: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背离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影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落实,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仅是典型的作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以自我革命精神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推进,从修订条例到出台相关制度文件,重拳出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党风政风不断向善向好。经过十多年的持续整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
3、基层减负的自觉性有了新提高,各级各部门凝聚起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共识,改进作风、关爱基层的氛围愈加浓厚;巩固已有常态化整治成果、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新成效,开解决问题的会、发管用的文、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优化对基层考评方式方法,成为越来越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和行动;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体系日趋健全,为基层减负的良好生态正在形成;基层干事创业氛围呈现新气象,一些上级部门从简单“下任务”到主动和基层一起想一起干,在上下联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展现出良好状态。从XX省情况来看,近年来先后开展了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半拉子工程
4、”“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连年推动精文减会、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提高数字应用管理效能、完善减负工作落实机制,严肃查处层层加码、检查考评过多过频、搞“面子工程”等典型问题,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扎实成效。XX:在取得治理成效的同时,要清醒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部门和地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屡禁难绝,隐蔽性极强,成为阻碍上级决策部署落实的“软钉子”。比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的领导干部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虚多实少,仅满足于“轮流圈阅”“层层转发”“安排部署在服务群众方面,有的单位表面上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门好进
5、、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在召开会议方面,一些地方会议层层重复开,一个接一个,导致干部疲于应付。在改进文风方面,有的地方写文件机械照搬照抄,出台制度规定“依葫芦画瓢“。在调查研究方面,有的单位搞形式、走过场,不深不实,等等。从面上看,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往往披上“正确的外衣”,把表态和行动割裂开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深层看,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常常如影随形,且互为因果、相互加强。究其根源在于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漠。一是“官本位”意识下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导致图虚名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少;二是个人主义思想下的私心私利、急功近利,热衷于短期行为,搞“假、大、空”;三是缺乏调查研究、未结合
6、实际导致的“本本主义”,绕开矛盾和问题,以简单化的方式来落实上级政策,脱离客观实际,难以解决问题;四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下的投机主义,少数干部利用制度漏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二、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XXX: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充实完善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处分条款,对违纪情形、量纪标准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分别对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
7、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问题,规定了相应纪律处分。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二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重点是什么?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一、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8、以来,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有哪些制度性成果?XXX:新修订的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促进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执纪执法贯通体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在理论理念上的贯通。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从本质上看,党纪和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从维度上看,党纪和国法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相辅
9、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从功能上看,党纪和国法具有手段的相似性和目的的一致性。执纪执法贯通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一体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落实依规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执纪执法贯通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在体制机制上的贯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形成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检与监察、执纪与执法有效衔接、统一的信访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线索处置制度、审查调查制度、案件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上的贯通,形成整体统筹、上下一体、
10、横向协作、指挥灵敏的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执纪执法贯通体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程序措施上的贯通。通过优化工作程序,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执纪手段权限与执法手段权限配合使用,执纪执法一体推进。如,在立案环节,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一般同时办理党纪、监察立案手续;在证据收集、措施使用上,一般对违纪证据和违法证据同步调取,尽量做到证据形式标准的统一,最大化发挥制度优势;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通执纪执法,全面审核“纪、法、罪”,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XXX:实现执纪执法贯通
11、、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进一步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党内法规支撑;宪法的修改及监察法的颁布,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搭起了基本框架,为推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
12、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明确了程序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实现有效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二、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13、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曹星宇:新修订的条例,一是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
14、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些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XXX: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
15、,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严肃性。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充实调整纪法衔接条款,更好织密制度笼子,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如,条例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二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协同性。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
16、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同时,条例探索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等,推动形成惩戒合力。三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纪法贯通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适用等方面贯通,更重要的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法衔接也不仅是证据标准、案件处理等方面的衔接,更重要的是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从而使纪理与法理的融合更加紧密,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如,参考刑事法律规则,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将“按照个人所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