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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础研究2第三章技术创新4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7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9第六章科技经费与科技金融11第七章科技合作与交流13第八章科技创新环境15第九章法律责任19第十章附则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技创新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立法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
2、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全市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创新人才保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持续增加科技创新领域的财政支出,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参照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
3、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六条【其他主体】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要求,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技创新、普及科学技术、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自律管理和合法权益维护。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机制。持续提升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创新人才培
4、养、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科学技术开发应用和社会服务等能力。科技创新人才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循科技伦理,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科学技术普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加强科学普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第二章基础研究第八条【总体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和部署,健全基础研究体系,协同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第九条【学科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5、机构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的作用,鼓励其建设基础研究中心、前沿科学中心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的基础科研平台。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优化学科布局,促进基础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基础研究人才。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也可与国家、陕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捐赠支出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
6、惠待遇。第十一条【基础研究管理】本市推进有利于基础研究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科研组织管理评价体第十二条【实验室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科学技术研究体系,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各类省级实验室,在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壮大以新型实验室体系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十三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本市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谋划布局。推动构建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的多元协同创新网络,持续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的支撑作用。
7、第三章技术创新第十四条【技术攻关】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求的技术攻关项目,并在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布局多条技术路线,组织应急攻关。第十五条【双链融合】本市围绕重点产业链核心环节的重大问题,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
8、机制灵活的新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通过委托资金补助、用地保障、公共服务采购、引进人才团队等方式支持给予扶持。第十七条【创新载体】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发挥优势,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第十八条【企业主体】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科学技术研究投入、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等企业主体
9、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完善以鼓励科技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和创新平台建设等体现创新成效的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第二十条【民营企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民营企业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支撑,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科技创新有关政策优惠,支持民
10、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本市支持外资企业在西安设立研发中心,与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攻关,共建联合实验室、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平台。第二十二条【技术标准】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三条【公共领域】本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加强卫生健康、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攻关能力建设,优化医药研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应用示范布局,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支
11、持绿色低碳领域前沿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增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总体要求】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合作机制,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第二十五条【技术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立技术交易规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推动技术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
12、询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六条【转化平台】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以及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创办各类孵化载体,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孵化育成体系。第二十七条【三项改革】本市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拓宽技术转移人才职业通道。鼓励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支持横
13、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八条【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用场景布局,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清单,向社会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为科技创新应用提供场景条件。第二十九条【军民两用】本市应当完善科学技术领域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加强军民科技战略统筹和一体化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国防军工项目建设以及承担军品配套科研项目,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促进军民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十条【科技评价】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完善政府、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金融投资机构和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共同参
14、与的科学技术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对科技项目、人才、成果、机构等实行分类评价,鼓励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营造尊重科技创新活动和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社会环境。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二条【总体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流动机制。第三十三条
15、【人才待遇】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生态,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居住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创新人才,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第三十四条【人才引进】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发挥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加强战
16、略性科技创新人才储备。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技创新人才在西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第三十五条【人才培养】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战略人才力量建设,聚焦重点产业和基础研究领域,建立完善面向未来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的培养机制。本市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职业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六条【青年人才】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完善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适当提高青年科技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