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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甸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1)38号)、武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武政办(2023)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蔡甸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纳入城镇(集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不包括工业
2、企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区级补贴、受益共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级部门为监管主体。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农村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街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整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区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使用监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为农村生活
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落实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具体工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运维实施主体,建立运维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组织村委会、运维单位(人员)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各街乡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水管道、检查井及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检查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漏损、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督促保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
4、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并对出水水质负责。第六条村委会为参与主体、运维单位(人员)为技术服务主体。村委会应在街(乡)领导下,按照共同缔造理念,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因地制宜设立生态环境公益性岗位,发动或聘请村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助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运维单位(人员)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修养护和监督管理,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街(乡)运维主管部门报告。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避免污水乱排乱放、乱泼乱倒,及时清理化粪池防止淤堵等。村民以及
5、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七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接户管、清扫井、化粪池、隔油池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疏通、维修等;(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栅格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四)已完成治理的
6、农村黑臭水体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五)其他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设备房等运行维护。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人员)。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由村委会自行组织运行维护管理。第九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
7、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自行组织运行的,应制定规章制定,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应明确所聘请专人的责任及奖惩措施。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村委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巡查,清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一条区生态环环境分局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评估,每年组织抽取不低于20%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其中日处理10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按季度开展巡查和进出水水质监测。各街乡应委托有
8、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水质自行监测,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一次,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每年一次,监测结果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街乡或村委会的指导和服务,各街乡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人员日常培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业务水平。第四章资金保障第十三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标准,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污
9、水处理费由各街乡负责督促足额缴入国库。第十四条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缴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按照6:3:1比例构建区级奖补、街乡政府、村集体共同分担机制。区级奖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级奖补资金的60%结合各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数量规模分解直接补贴到村;区级奖补资金的40%及上级奖补资金共同与检查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结合考核结果提出分解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后发放到街乡,并由街乡分解到村。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10、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将各街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区级绩效考核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日处理规模在二十吨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结果通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对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村委会)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向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应在村委会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