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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一、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二、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三、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四、药剂科负责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五、对购进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由专门的验收人员进行入库质量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六、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必须进行“五专”管理,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账记录,专库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相对独立的专门区域,实行专人管理。八、应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账货管理,做到账、货、票相符,发现差错应认真查找原因,有失窃被抢等情节的应规定及时向卫健委、药监、公安部门报告。九、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类别分别记录,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十、不合格品种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报损、销毁,需报损、销毁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十一、安甑、废贴应做好相应登记,做到账物相符,按程序报损、销毁,并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批准,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