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 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绍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 修订).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2绍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试行)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最新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9)24号)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
2、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原则。二、适用条件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一)绍兴市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含架空层)未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多层住宅;(二)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拆迁征改计划;(四)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有关城市规划等规范、标准要求。三、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分单元加装电梯不能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
3、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资金保障(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以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等由业主自行承担,具体费用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二)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资金补助25万元/台,其中市政府给予各区政府10万元/台的一次
4、性资金奖励,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财政。各县(市)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及方式,由各县(市)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区、县(市)政府和管线迁移单位各承担50%,各区、县(市)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五、组织实施(一)前期动议。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二)制定方案。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
5、勘察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和周边环境等内容。(三)签订协议。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1 .电梯使用单位(人)和管理责任人;2 .加装电梯工作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3 .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检验检测等费用分摊方案;4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在协商的同时,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由检测
6、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电梯的管理责任人依照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予以确定。(四)协议公示。上述方案、协议和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申请人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自行协商不成的,所在社区应当加强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
7、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加大调解力度。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针对加装电梯的堵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共同有序推进加梯工作。(五)公开听证。相关当事人拒绝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制度,积极借助人民调解组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听证,可邀请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市民等共同参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完整记录听证情况。(六)协议备案。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8、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所在社区和街道(乡镇)盖章备案。(七)施工图审。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八)联合审查。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加装电梯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3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形成的书面意见;4 .申请加装电梯的
9、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5 .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意见;6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7 .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公示报告以及相关协商材料;8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涉及通讯、电力、给排水、燃气、数字电视等管线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九)组织施工。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
10、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电梯安装过程应符合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参加。六、电梯管理(一)电梯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申请人。(二)申请人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三)
11、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加装电梯的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协商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确定加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小区,原则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的日常管理。鼓励加装电梯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七、相关规定(一)各地政府应当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机制,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有效推动加梯成效显著的街道(乡镇)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
12、照简便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一件事”改革,简化联合审查程序。(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加装电梯遇相关房屋被征收时,房屋征收人应当参照电梯价值扣除政府补贴相应比例对电梯所有权人予以合理补偿。(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不得影响原有小区道路的通行,造型外观应与建筑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同一小区加装的电梯应统一规格,统一色彩。加装电梯额定载重原则上不超过630kg,要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四)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民政
13、、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对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电梯加装顺利推进。联席会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五)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六)推进整体加装模式。要充分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和未来社区建设等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建设改造项目中推进整体加装工作。暂不加装的单元,可以预留电梯沉井位置及各类管线接口。区、县(市)政府可在原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置增补资金,鼓励推进整体加装电梯项目。八、职责分工(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履行综合指导
14、协调职能。(二)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和县级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区、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协调和监督。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三)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民政、财政、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四)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五)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六)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讯、电力、燃气、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九、附则(一)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或相关人员有恶意阻挠、破坏加装电梯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查处。(二)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9)24号)同时废止。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XX月XX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