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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
2、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
3、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方向建设和运营。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平竞争。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
4、标投标数据信息;(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十条
5、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
6、全、稳定、可靠。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第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第三章电子招标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
7、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第十七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第十九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第四章电子投标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第二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