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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岩土工程勘察4.1 一般规定4.1.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依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困难程度等级和地基困难程度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并按确定的等级划分勘察阶段,编制勘察方案。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甲级表3.0.1所列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特大桥、大桥或地质条件困难的中桥中型及中型以上互通式城市立交桥直径260Omm的地下管道中型及中型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平安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平安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面积-20万11?的填海工程乙级除甲级和丙级外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平安等级为二级的边坡工程、基坑工程丙级表3.0.1所列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工程城市支路、中型及中型以下城市广场、小型市政管线平安等级为三级的土质和岩质边坡工程、基坑工程面积W5万11?的填海工程注:1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和地基困难程度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2边坡工程平安等级应符合本规范表的规定;3基坑工程平安等级应符合现行深圳市标准深圳地区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GJ05的规定。4.1.2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如下:1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各类工程应按初步勘察和具体勘察二个阶段进行勘察;2其余各类工程可不分勘察阶段,按具体勘察要求进行勘察;3地质条件困难或岩溶发育地区的建筑或市政工程,应进行施工勘察。4.1.
3、3 勘察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察方案应依据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及地基困难程度,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主持编制。勘察方案编制前,应收集与勘察工作有关的各类资料;2勘察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勘探点线的布置、勘察的技术标准与工作方法、原位测试与室内土工试验要求、岩土与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和要求、边坡及基坑分析评价和要求、地下水及其影响的分析评价和要求、勘察作业工期等。4.1.4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构)筑物,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医院、学校、存放宝贵文物的博物馆、中型以上桥涵等公共建筑工程,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勘察与平安性评价。4.1.5 场
4、地地震效应勘察应结合场地勘察同步进行,并依据国家批准的地振动参数区划和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急地段,并划分场地类别。4.1.6 当采纳标准贯入击数判别地震液化时,每个场地布置的标准贯入试验孔不应少于3个,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要求;标贯试验点的间距应为1.01.5m。4.1.7 当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对沿海、沿河地段应查明是否存在岸边出露或与海床河床串通的可液化土层。对可液化土层应提出抗液化的措施建议。4.1.8 勘察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岩土工程勘察报
5、告编制的规定,并应达到相应勘察阶段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勘察报告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4.1.9 基础施工时发觉地质条件改变较大,与原勘察报告不一样,或地基出现异样状况时,应刚好进行补充勘察。4.2 岩土的分类4.2.1 土的分类按成因类型可分为人土填土、海积土、冲积土、洪积土、湖积土、坡积土和残积土等;按颗粒大小可分为碎石土、砂类土;按塑性指数可分为不同性状的粘性土;人工填土按其组成可分为素填土、杂填土、吹填土和压实填土。4.2.2 深圳地区软土宜按表422进行分类。表4.2.2深圳地区软土分类表土的名称分类指标沉积类型或土性特征浮泥HoI50%,海相沉积,呈悬浮泥状。流泥80%卬W
6、l50%海相沉积,呈流淌状态,触变性很大。淤泥wWl1.5?海、河、湖相沉积。淤泥质土vvv,1.1.01.5河、湖相或冲沟沉积。注:表中VV含水量;e孔隙比;W1.液限。4.2.3花岗岩残积土宜按表4.2.3进行分类。表4.2.3花岗岩残积土分类表土的名称22mm颗粒含量砾质粘性土超过全重的20%砂质粘性土不超过全重的20%粘性土不含注:定名时可依据土的塑性指数/p加以确定粘性土的名称。4.2.4基岩宜按岩石坚硬程度参照表424进行分类。岩石风化程度可按附录F划分。表4.2.4岩石坚硬程度分类表坚硬程度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亦k(MPa)代表性岩石坚硬岩A60花岗岩、混合花岗岩、片麻状花岗岩
7、、变粒岩、石英岩等较硬岩60*30硅化凝灰质砂岩、火山碎屑岩、大理岩、灰岩、混合岩、片麻岩较软岩30*15粉砂岩、砂岩、砾岩软岩15*5硅化千枚岩、泥质粉砂岩极软岩A5泥岩、页岩、千枚岩、片岩、炭质页岩注:1当不能取得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采纳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试验及换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类方法标准GB50218执行;2岩体完整程度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25表-2进行分类;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裂开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4.3 建筑工程勘察4.3.1 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建筑场地的地质构造、地层结构、主要岩土层特性、地下水埋藏状况、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等;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评价场地的稳定性等;为场地建筑规划设计或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初步选择基础方案供应工程地质资料。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和深度,可按表431-1和表431-2确定。表43.1-1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m)地基困难程度勘探线间距勘探点间距复杂50-8030-50中等困难70-12040-80简单100-15080-150注:地基困难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划分。表4.3.1-2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工程重要性等级一般性勘探孔限制性勘探孔一级2030二级15-2020-30三级I(M515-20注:1工程重要性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
9、B50021划分;2对高层建筑,一般性勘探孔应入强风化岩不小于5m,限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入微风化岩35m。4.3.2 具体勘察阶段应查明建筑物范围内各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查明地下水的埋藏特点、水位改变,确定抗浮设防水位;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规模、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具体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对地基做出评价;对基础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4.3.3 具体勘察的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3.3确定。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大型机器设备基础和高
10、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表4.3.3具体勘察勘探点间距地基等级/困难程度间距(m)一级/困难1015二级/中等困难1525三级/简洁2540注:1当场地受力层及下卧层改变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和增加孔深,查明改变状况;2当要验算地基的变形时,孔深应满意变形验算要求;4.3.4 无特殊要求时,具体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以下原则确定:4.3.5 度应能限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采纳残积土或强风化层作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宜钻至残积土或强风化层不少于3m,限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强风化层不
11、少于5m。需考虑抗浮设计时,勘探孔深度应满意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3采纳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作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3m,限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5m。钻遇厚度W5m的断裂裂开带时应予钻穿,当断裂裂开带厚度较大且可作为建筑物基础持力层时,应钻入断裂裂开带不少于5m;4采纳桩基时,对摩擦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持力层以下3d且不少于3m,限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对端承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持力层以下3d且不少于5m,限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58m;5海积平原、滨海带或场地软土较厚的场地,勘探点的深度应适当加
12、深;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意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4.3.6 具体勘察勘探孔实行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实行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2,其中取土试样的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得少于3个;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不宜大于2m;对厚层残积土层可在其上、中、下部位分别实行有代表性的土试样;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50C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依据勘察要求实行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土层性质不匀称时,应适当增加取样
13、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5持力层为基岩时,应实行不少于6件(组)岩样作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6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氨浓度的测定。4.3.7 每个场地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不应少于2个,对于面积较大或数据改变大时可适当增加孔数;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应为限制孔的1513;对山间河谷地段不宜少于3个。对层数超过10层且高度30m以上的单幢建筑不应少于2个;对密集的小区建筑群,每幢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个。波速测试孔深度应满意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高层建筑的具体勘察除应满意4.3.24.3.6条的要求外,尚应满意下列要求:1具体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的布置,应满意对地基匀称性评价的要
14、求,勘察等级为甲级时不应少于5个,为乙级时不应少于4个;单栋高层建筑的限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3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每栋高层建筑的限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2单栋高层建筑的角点和中心点应布置勘探孔,高层建筑群勘探孔按角点布置间距小于5m时,可共用同一勘探孔;3基岩面起伏改变较大时,应加密勘探孔布置。4.3.8 高层建筑勘探孔的深度应满意下列规定:4.3.9 基础或筏板基础时,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限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2m;2对埋藏较浅的基岩并可作为基础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风化基岩不少于3m,限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基岩不少于5m;3位于断
15、层裂开带、岩溶地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场地,以及位于山谷冲沟地带、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限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意地基稳定性评价的要求。4拟采纳桩基础的场地,当需验算桩基沉降时,限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意桩端下卧层变形计算深度的要求。高层建筑采纳桩基础时,具体勘察报告应对桩型选择及成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论证桩基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4.3.10 当须要进行施工勘察时,勘探孔应布置在地质条件困难区域,勘察孔间距按建筑物的基础及轴线布置,深度应穿过困难层位或部位。地质条件特殊困难地段或岩溶剧烈发育地区采纳钻(冲)孔桩时,应逐桩布置勘探孔或超前探孔,并可协作采纳工程物探方法。4.4 市政工程勘察I道路工程4.4.1 道路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沿线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2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岩土层分布与岩性,基岩风化层厚度及风化裂开程度;3查明沿线路基土类别(附录G)与湿度状况,供应划分土基干湿类型所需参数;4实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