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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1、为加强本单位特殊药品的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2、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4、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经营地点采购,并做好购进记录。5、特殊药品购进入库时,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6、特殊药品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房有权拒绝调配。7、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过期、失效、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房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