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4.3.1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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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确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六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确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1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确定(2024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爱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确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其次款。本确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依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限制、安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

3、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实力,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第四条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状况,爱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激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第五条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管理用水单位的

4、水量平衡测试工作;(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担当节约用水的详细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作水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扬教化,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扬安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扬活动。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扬,对奢侈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

5、水的义务。其次章安排与定额第八条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安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安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限制。第九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安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须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本条例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第十条居民生活用水

6、定额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依据用水需求改变、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状况定期修订。第十二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方法并予以公布。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改变时,应当刚好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单位用户应当依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

7、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年度用水总量等申报年度每月用水安排。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年度用水安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等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安排。单位用户的用水安排每年核定或者备案一次。尚未核定或者备案的,其年度用水总量依据单位用户近三年年度用水总量的平均值以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第十四条年用水量安排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安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安排在三万至五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安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安排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单位用户

8、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月用水安排申请表,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申请用水安排所须要提交材料的书目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十六条单位用户须要调整用水安排的,应当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的核定、备案程序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首次用水安排,在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设计用水量核定。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所取水量一并纳入

9、该单位用水安排管理。第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安排向单位用户供水。其次十条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意正常供水时,市水务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以向居民生活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其次十一条基本水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开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其次十二条超定额、超安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安排的,超基本水价加价部分,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节约用水技术、设施、设备的探讨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节约用水的宣扬、培训、

10、嘉奖以及市政府确定的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其他工作。其次十三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依据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单位用户的用水安排按月进行考核,单位用户用水超过安排在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内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超过百分之十的,加价收费。加价收费的详细标准由市政府制定。第三章节约用水其次十四条建设项目用水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年设计用水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探讨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探讨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方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详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11、后实施。其次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出具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运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其次十六条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技术规范以及经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配套设施建设报告。其次十七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供应本企业生

12、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状况等有关资料。单位用户应当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供应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水务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重点单位用户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其次十八条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其次十九条原水供应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单位用户应当对水源工程、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实行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因维护和管理不当,造成水资源严峻奢侈,拒不改正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按奢侈数量相应核减其用水安排。消防、环境卫

13、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第三十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避开水资源奢侈。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第三十一条单位用户应当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单位用户的设备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运用或者回收运用,不得干脆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安排指标。第三十二条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

14、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干脆排放。第三十三条从事洗浴、游泳、水上消遣等业务的,应当安装运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三十四条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纳低耗水洗车技术,运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第三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运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三十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激励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采纳或者运用前款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第三十七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用水包费制。供水企业应当按户安装符合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5、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第三十八条政府应当激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中水设施的探讨和开发,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实行措施,依据国家规定的创建节水型城市要求,提高污水的回用率。第三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回用设施。第四十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采纳先进节约用水技术,依据节约用水规划运用经处理的污水或者中水。第四十一条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规划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一)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第四十二条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污水利用条件的工业区、度假村、宾馆和住宅小区等,应当依据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者污水利用设施。第四十三条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单位用户应当利用污水、中水或者海水而不利用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按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用水安排。第四十四条绿地、道路等的规划、建设应当推广、采纳低洼草坪、渗水地面。激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嘉奖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嘉奖:(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安排的;(二)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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