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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纺织服装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的部署,规范我市纺织服装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纺织服装产业基地,是指纺织服装产业特色突出,集聚一定数量企业,具有一定产业规模,设有专门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第三条纺织服装产业基地的申请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原则。第二章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第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营主体可申请认定纺织服装产业基地:(一)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50万
2、平方米,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类型;(二)基地产业定位清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并按照产业规划方向打造;(三)基地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且运营主体经营地在汕头市;(四)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基地管理权限的运营主体,应与基地产权主体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基地使用功能;(五)基地运营主体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负责基地的对外招商、项目申报等全方位服务;(六)引入会计、法律、咨询、融资、知识产权、设计、人才等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七)基地已入驻100家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
3、在汕头市办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第五条纺织服装产业基地认定采取常年滚动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基地运营主体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第六条基地运营主体应书面申请纺织服装产业基地认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一)汕头市纺织服装产业基地认定申请表;(二)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三)运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四)属于自有物业的,提供基地产权证书。属于租赁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五)基地管理运营发展方案(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基地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产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等);(六)基
4、地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验收证明材料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七)基地符合产业方向的入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平台的租赁合同、主营业务、产值证明材料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八)汕头市纺织服装产业基地认定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的有效证明材料。第七条纺织服装产业基地认定,按如下流程办理:(一)申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基地的申报工作。拟申报基地的运营主体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汕头市纺织服装产业基地认定申请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审核。区(县)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组织审核,对经审核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随同申报材料一
5、并推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四)认定。经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由市政府授予“汕头市纺织服装产业基地”称号。第三章基地政策及管理第八条通过认定的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可以享受汕头市相关扶持政策。第九条被认定的纺织服装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销其基地称号,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二)产业规划、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纺织服装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附件:汕头市纺织服装产业基地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