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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24年度)一、汇算清缴相关事项二、收入确认三、税前扣除四、亏损弥补五、资产的税务处理六、税收实惠七、申报表填写一、汇算清缴相关事项1 .哪些纳税人需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凡属深圳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24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2 .汇算清缴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
2、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3 .纳税人应以什么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 .申报有误如何处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觉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需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5 .办理汇算清缴应报送哪些资料?查账征收企业填报
3、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填报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照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事前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状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状况;(5)托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缘由、依据、计算
4、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收支等状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状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8)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供应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9)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需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25号公告规定须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
5、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状况的审核事项;纳税人发生探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6.是否必需报送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除上题所述“必需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的状况外,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精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市国税局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接着主动提倡纳税人托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供应相关鉴证报告。二、收入确认1.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有何区分?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6、通知(国税函2024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赐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依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激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供应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缘由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缘由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嘉
7、奖,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全部权属已发生变更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嘉奖或福利;(4)用于股息安排;(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变更资产全部权属的用途。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嘉奖,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3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须要确认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8、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4 .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号)规定:企业供应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运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假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匀称计入相关年度收入。5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
9、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供应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特地的资金管理方法或详细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
10、税收入总额。须要留意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依据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7号)规定:一、特地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自2024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
11、额,依据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更,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依据变更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三、税前扣除1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刚好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缘由未能刚好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供应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2 .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12、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觉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依据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缘由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依据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
13、规定处理。3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依据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4、24年第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依据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5 .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
15、企业依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驾驭:(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肯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支配,不以削减或躲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化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赐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 .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化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笫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化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