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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储备土地管理,合理利用省级储备土地及其建(构)筑物,维护政府储备土地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侵占、破坏省级储备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琼府(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土地储备计划,通过依法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完整产权,纳入省级储备库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第三条省级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对省级储备土
2、地及其建(构)筑物从收储入库到供应交付前的看护管理,省土地储备中心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第四条省级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是指在省级储备土地管护过程中,在不影响土地供应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将省级储备土地连同建(构)筑物,可以临时租赁等方式加以利用。第五条对于文昌木兰湾、乐东滨海旅游度假区、屯昌城北西区等片区省级储备土地,委托属地市县人民政府管护。省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与属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省级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约定管护范围、管护职责、管护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省级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纳入属地市县政府的责任事项。第六条对不属于第五条片区内的其他省级储备土地,以省土
3、地储备中心管护为主体,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省土地储备中心做好管护工作。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级储备土地纳入市县储备土地管护工作范畴一同管护,发现非法侵占、破坏省级储备土地等行为,及时组织处置。第七条管护工作主要职责:(一)应当维护省级储备土地及其建(构)筑物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非法建设侵占、盗取砂土、堆放(填埋)物品、抢栽抢种、污染环境、非法经营等行为。(二)应当确保为管护省级储备土地而修建的围栏(墙)、监控摄像头、标识牌等管护设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对发现危险地块应当设置警示牌,采取应急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对于临时利用省级储备土地的,应当监督临时利用单位在依法依规批准的用途
4、范围内使用土地;严禁在省级储备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四)管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处置为辅方针,采取卫片影像、铁塔视频、无人机摄像等科技手段对省级储备土地靶向实时监控,提高管护效率,对非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五)保障省级储备土地合法权益的其他管护工作。第八条因管护单位管理不力,造成省级储备土地及其建(构)筑物被非法侵害、发生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土壤污染等事件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管护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省级储备土地需要重新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管护单位自行承担。第九条为省级储备土地管护而修建围栏(墙)、标识警示牌,以及卫片影像、铁塔视频等相关管护费用,由省土地储备中
5、心申报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第十条省级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统筹兼顾政府公益性和市场经营性两种临时利用需求,优先保障政府公益性利用需求。属于政府公益性临时利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无偿管护使用省级储备土地。涉及疫情防控、地质灾害等应急情况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先行使用省级储备土地,在一个月内书面向省人民政府补办手续。属于市场经营性的,省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将计划临时利用的省级储备土地纳入“土地超市”公开展示。临时利用需求的单位或个人向省土地储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省土地储备中心审查,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同意后,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临时利用单位或个人。省土
6、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租金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押金按临时利用协议约定收缴或退回。第十一条在符合临时利用规定或约定利用用途的前提下,临时利用单位或个人确需临时搭建建(构)筑物的,经省土地储备中心书面同意后,向市县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临时规划、建设手续。第十二条临时利用省级储备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利用省级储备土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第十三条省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将临时利用事项向属地市县人民政府报备,纳入管护工作职责。第十四条临时利用省级储备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省级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用途,不得将临时利用的省级储备土地进行转租、分租、抵押,并会同管护单位做好临
7、时利用土地期间的管护工作。第十五条因省人民政府政策调整、建设需要等情况,省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终止临时利用合同,收回临时利用的省级储备土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利用合同期满、终止利用后,临时利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将省级储备土地清表、平整,恢复原状,交回给省土地储备中心。第十六条省级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纳入省国土空间智慧治理平台监督一条链系统,由属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侵占、破坏省级储备土地等非法行为。第十七条在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用资金、管护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市县级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