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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安全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校园安全报告制度。在学校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现场教工和学生在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的同时,按此制度向学校进行报告。一、教职员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学校安全办公室或分管副校长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等。二、发生学生个体安全事故(如交通事故、运动受伤等)时,事故现场教师在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学生的同时,通知学生所在
2、班级班主任(如联系不上班主任,则通知级部)到现场处理;班主任无法处理则上报年级主任请求协助处理,直到事故得到妥善解决。事故现场若无教师,只有学生时,学生要在保护好同学的前提下,通知受伤学生所在级部或政教处。三、发生学生打架事故时,事故现场教师要立即将打架双方分开,并通知学生所在级部或政教处。事故现场若无教师,只有学生时,学生要先积极劝说,劝说无效时,通知学生所在级部或政教处。四、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教师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学生进行疏散,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然后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再向分管副校长、校长报告。事故现场若无教师,只有学生时,学生要就近
3、通知学校教职工,若找不到时,通知学校保卫人员。五、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外来暴力侵害事件或内部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教师或学生)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教师或学生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政教处或保卫科,政教处或保卫科再向分管副校长、校长报告。六、食物中毒事故。学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学生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级部,班主任或级部根据情况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同时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再向分管副校长、校长报告。七、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向分管副校长、校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