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障合法民事权利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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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保障合法民事权利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的权力。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坚守权力边界,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积极稳妥行使权力,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可以从依法适用审查调查措施、依法规范获取证据、恰当作出定性处置三方面来把握。依法适用审查调查措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纪委监委监督范围更广,审查调查措施更加丰富,如出现执纪者违纪执法者违法,将会影响社会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评价,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法使用各项审查调查措施。人身权、财产

2、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基础性权利,监察法通过很多篇幅来规范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如适用调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必须严格控制范围,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可以用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真实情况。监察法还将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就上述行为向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法规定的“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与民法典规定的“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被搜查女性的特殊保护,确保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依法规范获取证据

3、。依法规范获取证据是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监察法明确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既是对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侮辱、打骂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及

4、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与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是一致的。恰当作出定性处置。被审查调查人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往往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产交易型受贿中,为了掩盖受贿犯罪本质,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等手段,使交易过程和手续看起来合法、完备。这时就需要用物权编等民法知识来揭示这不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正常交易,而是权钱交易。再如,对涉案款物处置时,应该区分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对合法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实务中,有些审查调查对象将赃款赃物与本人或他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共同投资,在处置涉案款物时应当将合法财产

5、所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返还。随着民法典的通过,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作为“公民的权利宣言书”“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也有紧密联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执纪执法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必须将保障合法民事权利贯穿执纪执法始终。一要契合权利本位理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私法、权利法,民法典主张的是权利本位,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

6、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通过基本原则、具体规则契合了相关理念,如在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等各项调查措施的运用上,必须严格控制范围,不得超权限、超数额、超时限,防止损害第三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在对涉案款物处置上,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此外,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如谈话、讯问、询问时,必须充分保障对象的人身健康安全、名誉权、隐私权等;而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及对案件的后续报道中,也要注意对违纪违法人员、涉案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有效区分,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民事权

7、利。二要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推动精准执纪执法。执纪执法贯通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以纪法思维把准实体和程序,才能做到科学精准有效追责问责。深入学习、掌握运用好民法典相关知识,对推动精准执纪执法、惩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大有裨益。比如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农村建房乱象,需要充分理解掌握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等相关法律,才能依法进行精准有效区分。而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渎职犯罪的打击,需要有必备的合同法知识;对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违规行为认定,则需要援引正常民间借贷利率等民法知识进行支撑。不仅如此,在区分挪用型、贪污型违纪违法,认定贪污、受贿犯罪的既遂、未遂方面,需

8、要把握准财产所有权是否实际发生转移等关键;在对利用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违纪违法中对特定关系人范围的认定,在借用钱款、住房、车辆型违纪违法中对“借用”“占有”的区别等等,都需要我们掌握运用好民法典相关知识,做好定性量纪,实现精准执纪执法。三要监督推动良法善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治机关和反腐败机构,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督促改进工作作风、解决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同时在办理涉企案件的工作中,也要掌握并运用好民法典知识,监督推动良法善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纪法保障。比如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9、,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对不动产、特殊动产进行查封时,要核实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防止侵害第三人合法财产权利。在对涉案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把民法典精神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纪检监

10、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核心要义,主动适应实施民法典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维护人民权益,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运用民法典同履行职责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执纪执法能力,在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问责追责等工作中善于贯彻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民法典是新时代保护人民合法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民法典所彰显出的人文关怀精神对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保护

11、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严肃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重大突发事故事件失职失责和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正风肃纪反腐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坚决防范侵犯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在处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监察法、刑法与民法典等贯通执行。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保护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民事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12、纪检监察机关要达到通过执纪执法惩治腐败同充分保障合法民事权利的平衡,就需要进一步强化谦抑的执纪执法理念,不得违背民法典精神随意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和决定。在处置线索时,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坚决纠正“对问题线索都采取拟立案或初核的方式才是严惩腐败”的错误认识,严格把握初核和立案的条件与标准,防止小题大做。对于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精准运用谈话、函询等方式,不宜随意启动初核。对于需要启动初核的,要严格把握条件标准,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审查调查行为,防止随意降低初核门槛导致初核泛化和审查调查措施运用随意化的情况发生。在进行问责处置时,要准确区分违纪、违法与犯罪等不同性质的行为,在不当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应采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予以处理,严格、审慎地把握职务犯罪的入罪标准。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区分轻微不当行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综合考量主观态度和悔过表现,根据不同情形精准运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体现惩前忠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政策。总之,要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刑法等业务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其他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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