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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更好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规范档案利用程序,做到安全利用,根据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我国公民和组织可以依法依规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但必须持有本组织介绍信或有效身份证件。第二条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或所在社区)介绍信并经本馆或档案形成单位批准后方可查阅,并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未开放的档案材料。第三条外国人、外国组织需要查阅开放档案,必须持有市外事办或中国的邀请和接待部门开具的介绍证明,外国留学生必须持有所在大学开具的介绍证明,注明查阅者的身份、查阅目的和查档范围,经本档案馆分管馆长或馆长同意方可查阅。第四条利
2、用有关招工、调动、知青、工龄、任免等档案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查询利用;委托他人代查的,应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档案当事人已经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凭档案当事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可以利用上述档案。第五条查阅死亡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派两名工作人员,事先征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持主管部门介绍信方可查阅。编写史志、撰写人物传记等,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查阅其履历表和自传材料。第六条查阅县委、县政府会议记录(纪要)及其他涉密文件,须经县档案馆馆长审核并经两办领导同意。第七条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的,须凭单位介绍信查阅利用。涉密档案的
3、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第八条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需要利用与代理案件有关档案的,须出示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及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书和立案证明,涉密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第九条为保护档案原件,本馆已做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查阅。本馆保管的破损、老化和珍贵的档案限制提供利用。第十条凡查阅利用本馆档案者,须填写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写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目的。第十一条本馆馆藏档案的公布权,属于县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其他单位如需通过展览、编辑出版等形式公布馆藏档案,须经县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利用者在发表文章、研究著述中节引、摘用馆藏档案的,须注明“所
4、用资料引自鱼台县档案馆”,并赠送本馆相关著作。第十二条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使用任何器材拍摄、扫描或复制档案。第十三条馆内保存的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须履行审批手续,按期归还。查阅者查阅档案时,须有我馆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不得摘抄与利用目的无关的档案内容,离馆前交工作人员审阅后方可带走。第十四条利用者在利用过程中应爱护档案,对档案有涂改、损毁、偷盗等行为的,将根据档案价值及损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其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档案查阅者应遵守县档案馆各项规定,在档案查阅室内保持肃静、整洁,不得有吸烟、吐痰、乱丢杂物、大声喧哗、妨碍他人阅览等不当行为。第十六条请勿携带儿童进入查阅场所。第十七条查阅利用档案且需复制的,应加盖“鱼台县档案馆”公章,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县档案馆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