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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1.项目经理部对不合格控制符合下列规定:应按公司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应进行不合格评审。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2、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持不合格控制记录。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公司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后,应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3、。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对待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严肃认真,一定要查明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2、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有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报公司管理层。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3、预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