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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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XX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XX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将本着惩前忠后、教育帮助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2、;开除学籍(劝退)。第三条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不载入学生档案。其它各类纪律处分一律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视其表现,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相关材料从学生的个人档案转存到学校的文书档案。第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确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为半年,不足半年的,给予记过处分,学籍按结业处理。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3、,无理取闹、态度恶劣;(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四)曾受过处分或屡教不改;(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七)结伙违纪。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第七条学生违纪如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理;违反社会公德,经教育不改,给

4、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组织、煽动罢课、罢餐、静坐、示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条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销和邪等教活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十二条侮辱、欺骗他人,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自由,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三)妨碍他人

5、通信、通讯自由,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四)用通信、通讯工具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拨打“110”、“119”等特殊电话恶作剧,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五)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欺骗他人,包庇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偷窃、诈骗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盗:1 .偷盗金额较小者,给予警告处分;2 .偷盗金额较大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3 .偷盗金额巨大者,造成严重后果,可以给予开除学籍。(二)诈骗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

6、关处理。第十四条故意损坏集体或他人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开除学籍。第十五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寻衅滋事、教唆他人、打架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寻衅滋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二)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三)打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四)其它:1 .作伪证:(1)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斗殴教唆他人、

7、参与者犯此款加重处分。2 .提供(持)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1)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本人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可以开除学籍。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参与打人并使对方受伤,除以上纪律处分外,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第十七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给予下列处分:(一)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给予开除学

8、籍处分;(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学生校内抽烟酗酒,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校内抽烟酗酒,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二)多次在校内抽烟酗酒,屡教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学校尊重男女同学正当友谊,但不提倡谈恋爱。举止不当,有损校风,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公共场所有亲密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三)外出、整夜不归,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非法同居或未婚先孕,给予男女双方开除学籍处分;(五)参与、介绍或容留“三陪”活动或卖淫嫖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

9、私自留宿异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旷课,按一学期累计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节计,规定要到校的自习课按正课计),给予相应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29节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04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069节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70-8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一条考试作弊,除按相关学籍管理条

10、例处理外,根据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扰乱考场秩序,给予警告处分;(二)作弊(协同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在校期间作弊两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在重修课程、补考课程考试中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在国家级、省级水平、技能考试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无理刁难、谩骂殴打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破坏正常管理和学习生活秩序,故意破坏公用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未经允许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四)未经允许,夜不归宿,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五)其他违纪行为,遵照住校生违反管理条例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顶岗实习学生有违纪行为,参照XX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犯下列规定,情节较轻,尚不足构成处分,给予校内或专业部内通报批评:(一)无故旷课1天或1天以下;(二)随意浪费水、电、粮食;(三)不遵守餐厅秩序,随意插队买饭;(四)不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出言不逊,满口脏话,有损他人人格;(五)男女交往不得体,有碍观瞻;(六)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听劝告;(七)随意攀折花草树木;(八)在教室或其它非餐饮公共场所

12、聚餐;(九)抄袭别人作业或让别人代做作业;(十)不注意公共卫生,乱涂、乱画、舌1.贴;(十一)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尚不够处分。第四章处理程序和善后工作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班主任必须将事实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一)涉及重大违纪行为,由保卫科牵头进行调查;(二)涉及常规管理违纪行为,由学生处牵头进行调查;(三)涉及公物损坏违纪行为,由总务处牵头进行调查;(四)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违纪行为,由资助中心和教务处牵头进行调查;(五)证据和材料包括:1.违纪学生事由经过和检查;2 .有关当事人证明材料;3 .班主任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结果;4 .班主任、学生家长意见第二十六条对违纪学生处理时

13、,由班主任根据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连同调查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处审核。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处理,按下列权限规定办理:(一)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学生处审核处理,视情况在校内公布。(二)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班主任提出,送学生处审核,报校务会研究批准,在校内公布。(三)被开除学籍学生在规定期限离校,相关材料留学校存档。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处分结论应与学生见面,如有异议,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和保留意见,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审查结论答复本人。第二十九条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处

14、提交书面申诉,学生处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第三十条学生处分决定按审批程序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告知学生家长。第三十一条受处分后,思想明显进步,表现良好,可按下列程序撤销处分。(一)受记过及其以下的处分满半学期、记过以上的处分满半年后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撤销(减轻)处分;(二)申请撤销(减轻)处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一填表一班主任意见一学生处意见一学校行政会议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学生,取消当年度评优奖励资格。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学历层次学生。第三十四条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最相类似条款予以处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从XX年4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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