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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第三条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
2、类。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以及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建设的创新平台,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按照“少而精、成体系”的原则,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报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是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的
3、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专业领域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符合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战略发展需求。(二)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省内1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并签订合作协议,且不超过10家。(三)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四)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
4、设备支持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保障条件,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创新平台的责任。(五)平台应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组成,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o(六)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省住建厅创新平台的,各单位应优势互补。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第六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
5、国内领先;(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和设备。第七条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申报省住建厅创新平台,并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编制建设方案。第九条1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两个创新
6、平台(含国家级)任职。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将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等作为评审的重要方面,择优确定拟建设的创新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为创新平台后,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第十一条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住房城乡建设厅XX义重点实验室”、“住房城乡建设厅XXX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二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批准组建的创新平台统一向牵头的申报单位颁发标牌,其他申报单位不挂牌。第十二条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为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第三章建设与验收第十三条创新平台实行学术委
7、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第十四条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须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专家和创新平台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创新平台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创新平台主任,应由具有高级职称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的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
8、每年在创新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托单位报省住建厅审议备案。第十六条明确创新平台主任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创新平台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全面做好创新平台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创新平台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第十八条创新平台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创新平台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服务、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处理创新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第十九条
9、创新平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明确到创新平台工作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二十条创新平台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第二十一条创新平台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第二十二条创新平台应建立技术转移或技术培训机构,推动技术转化应用,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制订研发计划,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
10、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二十三条创新平台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承担创新平台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创新平台的名称。第二十四条创新平台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支持创新平台的财政科技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创新平台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创办法人实体企业。第二十六条创新平台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终止其建设。第二十七条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达到建设期的,
11、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平台,可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开展创新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创新平台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类项目,参与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研究和编制工作。第二十九条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负责人等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住房城乡建
12、设厅备案。第三十条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当年申请建设的除外)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作为创新平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定期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等。平台采用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年度考核2次不合格以及周期考核1次不合格的,撤销创新平台。第三十二条对批准组建的创新平台,将在科研项目承担、评奖评优和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部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创新平台,由省住房城乡建厅设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开:(一)从事与厅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二)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三)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四)自行申请撤销的;(五)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六)依法依规被终止的。第三十四条被撤销命名的平台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不得继续以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第三十五条升级或整合为国家级平台的,不再保留创新平台命名。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创新平台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托单位代章。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