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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各方主体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遏制施工、监理企业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扰乱招投标市场等不良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就加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可变更情形施工、监理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变更后人员的任职条件(含执业资格)、类似工程业绩等资格业绩条件不低于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建设(代建)单位方可同意变更:(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
2、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三)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二、压实主体责任(一)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代建)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二)建设(代建)单位在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是否是其在职职工进行审核;建设(代建)单位在收到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申请材料后,
3、应当组建审核小组对变更后人员的任职条件、类似工程业绩等资格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业绩工程,审核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对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同意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申请。审核小组成员应当由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三)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生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提交、审核相关变更信息,并上传审核报告及类似工程业绩查询记录等相关佐证资料。建设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4、的相关变更核查材料;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还需提交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再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的材料。(四)施工、监理单位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变更配备有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应人员的,建设(代建)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三、加强监督管理(一)市区两级招投标监管机构通过“双随机”检查合同签订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二)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核申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提供同意变更材料,审批部门应核实变更后人员任职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招投标监管部门核
5、实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对违规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三)市区两级质量安全机构通过“双随机”检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核实人员信息是否与施工许可证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质量安全机构应核实变更后人员任职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推送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四)造价管理机构在开展合同履约评价时,应督促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纳入省劳务实名制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并考勤。(五)对存在违规变更情形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应根据上述职责分工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对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约谈、依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标后监管实施意见(厦建筑(201859号)同时废止。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