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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建筑材料防火全链条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近年来,全国建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材料防火全链条安全监督管理,杜绝火灾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明确重点监管内容。重点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加强管理,其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
2、合行业标准。使用环节必须执行建筑材料质量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日常存放使用制度,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不合格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场。(省市场监管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二)提升建筑材料防火等级。对于保温材料,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应使用Bl级及以上材料。对于装饰装修材料,养老院、托幼建筑、教学、商场、会议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的顶棚、墙面等有A级防火要求的部位,应使用A级材料;其他没有A级要求的,鼓励使用Bl级及以上装修材料。(省住建厅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二、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一)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六澳环十二烷作为阻燃剂。要加大对重点建筑材料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完善原料进厂查验、过程质量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以及产品质量追溯等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提高质量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二)强化产品监督抽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生产和流通领域重点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查,以防火性能指标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重,扩大抽查范围。对抽查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省市场监管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
4、政府负责落实)(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制假“黑窝点。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不能持续生产合格产品、不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资质证书。(省市场监管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三、严格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禁把外墙外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违法发包,不得违反合同规定指定重点建筑材料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组织程序抢
5、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甲供材应满足质量要求。(省住建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二)加强消防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否则不得出具消防审查合格书。(省住建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对各类质量证明文件不全的、产品及包装未按规定标识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进场。实行见证取样的,见证人员应按规定对取样过程进行旁站见证,并对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再进行二次复试,施
6、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退场处理。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超资质范围检测,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省住建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四)细化施工过程管理。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的保温材料进场后,应用不燃材料覆盖,周围10米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物品。储存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外墙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严禁施工临时用电线路与保温材料直接接触,严禁穿墙孔、电气焊等与外墙外保温施工交叉作业。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保温层施工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做防护层,保温层裸露高度不应超过三层楼高,裸露时间不超过2天,不能及时抹灰施工
7、时,应制定相应的界面处理措施。(省住建厅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五)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建设单位应将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全部委托进场质量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必审材料。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未按规定填写见证人员的,不得作为质量验收依据。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检测报告、样板间(件)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保温工程实体检验报告及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是否齐全完整。(省住建厅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四、开展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一)推进建筑保温层检查评估。按照国家、省建筑外墙外
8、保温系统修缮标准等有关规定,使用年限不大于9年的,3年检查一次;使用年限大于9年小于15年的,2年检查一次;使用年限大于等于15年的,每年检查1次。落实属地政府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街道、社区、乡镇政府应联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辖区商业、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居住等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企业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区分建筑类型和风险等级建立台账清单,对存在影响建筑安全和使用的热工缺陷、裂缝、空鼓、渗漏、裸露、脱落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缺陷和损伤程度,确定整体或局部修缮方案,积极有序推动建筑外保温系统修缮。(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
9、卫健委、省民政厅、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二)推动建筑保温层修缮。建筑保修期内修缮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保修期限的,由建筑产权人等依法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修缮;物业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或未建立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的,可由涉及修缮的单元(栋)产权人,根据维修范围共同决定出资修缮。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建筑改造及实施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等改造政策的,同步推进建筑外保温系统修缮。积极争取债券资金和国家“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以外墙外保温、门窗为重点,推动存量建筑节能改造。(省住建厅、
10、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管局、省民政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五、健全完善保障措施(一)建立全链条安全管控机制。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履行好牵头部门职责,积极协调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工信等部门研究建立覆盖重点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联动监管责任体系、产品溯源制度和建筑材料供应企业信用管理机制。要建立联合检查组,以在建工程为核心开展一次重点建筑材料质量大排查大整治,重点突出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施工现场,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拆除更换,并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顶格处罚;对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
11、门要倒查生产和流通环节,从源头消除问题和隐患;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要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二)加快新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是实现保温与建筑同寿命的有效技术体系,是解决建筑节能保温工程质量通病和消防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科技主管部门将防火保温材料结构一体化技术、阻燃剂-保温材料相容性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并给予重点支持,促进科技创新。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地区实际,择优选用省厅发布的吉林省A级外墙保温系统推荐目录中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剪力墙复合保
12、温系统和免拆模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复合保温系统等A级外墙保温技术,制定推广方案及鼓励政策,建立生产基地,加快推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在建筑上的应用,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三)加强宣传培训。开展自上而下的宣传与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使用易燃保温材料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组织行业培训持续提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安全意识,自觉消灭火灾隐患。各地、各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高防控火灾能力。(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应急厅、
13、省工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四)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应积极公开举报电话及网络投诉平台,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营造共治共管氛围。(省应急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工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