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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鉴于乙方系甲方员工(工作岗位:以双方约定为准).已经接触或将要接触甲方保密信息,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保密1 .保密内容及范围11.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1.2.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1.2.1.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
2、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任何知识产权等;1.2.2.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1.2.3.甲去、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1.2. 4.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1.3. 5.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情况等;1.4. 6.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
3、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1.5. 7.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1.6. 8.下列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请填充。1.7. 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所有保密信息。1.8. 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2乙方的保密义务2. 1.乙方同善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
4、方合作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3.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4. 3.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应予执行,并作为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2.4.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4.1.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
5、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乙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2.4.2.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录;2.4.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透露保密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2.4.4,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
6、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2.4.5.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2.4.6.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2.4.7.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乙方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2.4.8.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方的竞争单位工
7、作。2.5.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2. 6.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3. 7.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请填充4. 8.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行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否则亦属于违反保密义务。5. 有关确认5.1. 就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费用或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3. 2.乙方确认,已经
8、知悉并理解甲方的下列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员工手册、保密制度。4. 3.甲方有权不定期的修改、补充、发布有关保密的制度与作法,并通过电子邮件、公司网络平台等进行发布,乙方同意经常查收相关文件,并遵照执行。5. 违约责任5.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时,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责任:4. 1.1.乙方在职期间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均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5. 1.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如有任何收益,应归甲方所有。6. 1.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元)。7. 1.4.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造成的一切
9、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上述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服务报酬或劳动报酬中扣除。8. 2.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甲方有权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竞业限制5.竞业行为定义5. 1.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从事竞业行为,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5. 2.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均属于竞业行为:5.1.1, 乙方直接或间接经营竞争性业务。5. 2.2.乙方为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提供服
10、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代理人、顾问等。特别是,下列单位属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5. 2.3.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除非乙方有相反证据:5. 2.3.1.乙方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5. 2.3.2.乙方在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处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5. 2.3.3.乙方关联人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
11、人或组织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I、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5. 2.3.4.离职后乙方不能按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9. 3.竞争性业务是指下列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1) )2) )3) 4.相关定义4) 4.1.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5.4.2.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1
12、)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6.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6.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6.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7. 3.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7.离职后的竞业限制7.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
13、竞业行为。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7.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24个月。7. 2.1.该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7. 2.2.此种情况下,除解除前的竞业限制补偿外,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7. 2.3.竞业限制约定解除后,甲方无需再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7. 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30%。7. 3.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7. 3.2.发放时间:按月发
14、放,最晚不超过下月20日。例如乙方于2月5日离职,则支付时间不晚于3月20日。7. 3.3,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账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他收款账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7. 4.特别要求:7. 4.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7. 4.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
15、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8. 5.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1. 5.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7. 5.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8. 5.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O9. 违约责任9.1. 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8.1.1.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8.1.2.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8.1.3.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8.1.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20倍。8.2.乙方离亩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8.2.1.返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8.2.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5倍。8.2.3.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