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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保单质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类型之一,属于监管层面认定的标准化债权产品。该类产品信用风险低、具有一定利差优势,是较好的投资品种,但至今市场上仍有较多投资者对该产品缺乏了解。本文将从底层资产、发行动因、产品结构、信用风险、发行利率等角度对保单质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作一全面介绍。关键词保单质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保险公司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其中提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属于标准化债权产品。于2016年问世的保单质押贷款ABS即是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BS产品类型之一,但至今市场上仍有较多机构投资
2、者对该产品缺乏了解。因此,本文将从底层资产、发行动因、产品结构、信用风险、发行利率等角度对该产品进行全面介绍。保单质押贷款ABS概览保单质押贷款ABS以保单质押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由保险公司将保单质押贷款债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用以发行ABS0(一)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介绍保单质押贷款(或称保单贷款)是指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质押,按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投保人提供短期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主业开展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提供的保单增值服务之一,可以满足投保人短期资金需求,以解其燃眉之急。近年来,各保险公
3、司大力推广保单质押贷款这项附属业务,业务办理流程更加便捷,且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大部分消费贷款利率,因此保单质押贷款规模迅速上升。根据万得(Wind)数据统计,2019年我国保单质押贷款规模达到5373亿元,同比增长了22.5%(见图1)。(二)保单质押贷款ABS的发行动因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单质押贷款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又有保单现金价值作抵押,属于安全系数较高的投资品种。然而,保单质押贷款属于短期限资产,规模逐年增大,会降低保险公司整体资产久期,加剧错配风险。因此,在利率中枢下行、利率风险上升的宏观环境下,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改善“长钱短配”的情况,各保险公司愿意尝试发行保单质押贷
4、款ABS。(三)保单质押贷款ABS发行情况截至2020年6月末,市场上共发行了12单保单质押贷款ABS,累计发行规模为214亿元。其中,太保人寿发行了7单,阳光人寿发行了3单,太平人寿发行了2单。具体来看,保单质押贷款ABS的发行期限分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等。发行规模从5亿元/期10亿元/期逐渐提升至20亿元/期30亿元/期。产品结构采用两层结构(优先级和次级)或三层结构(优先A级、优先B级和次级)设计。如果是两层结构设计,发行人一般将优先级对外销售,对次级以自持为主;如果是三层结构设计,发行人一般将优秀A级对外销售,对优秀B级和次级以自持为主。受限于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
5、定,大部分保单质押贷款ABS产品采用循环购买模式。如果ABS的发行期限大于6个月,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基础资产变现时间短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限的情况。此外,保单质押贷款存在一定的早偿情况,将进一步导致ABS资产池较快变现。上述这些情况很可能带来投资资金沉淀问题,而循环购买模式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保单质押贷款ABS信用风险分析作为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保单质押贷款ABS的信用风险备受投资者关注。下面将从底层资产、产品结构等角度分析保单质押贷款ABS的信用风险。第一,保单质押贷款ABS的底层资产是保单质押贷款债权,基础资产本身的违约风险就很小。目前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抵押,贷款额度一
6、般为保单现金价值的70%80%。同时,如果保单持有人退保或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有权在退保金或给付金中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保险公司也会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的实时监测,当发现保单现金价值不足以抵缴欠缴的保费及利息、贷款及利息时,也会自动中止保险合同效力。这些方法和手段有效地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第二,底层资产分散度较高,风险分散。保单质押贷款金额通常呈现小而分散的特点,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从千元到百万元不等,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绝大多数。第三,分层结构设计保证了优先级收益与本金的安全。目前大部分保单质押贷款ABS都采用分层结构设计,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款将会按照事先约定的偿付顺序进行支付,次级
7、将承担ABS的最初损失,从而由次级为优先级提供信用增进。第四,入池资产超额抵押进一步确保了优先级收益与本金的安全。目前大部分保单质押贷款ABS的入池资产本金均大于所发行产品本金,即设置了入池资产超额抵押安排。举例来说,如果发行20亿元保单质押贷款ABS,保险公司可能需要转入20.2亿元甚至更多的资产进入专项计划中。超额抵押能够有效缓释借款人违约等给产品本息兑付带来的风险,为项目兑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第五,资产服务机构有义务对特定基础资产进行赎回。在入池资产发生逾期或对应的借款人发生其他重大违约情形时,该资产成为特定基础资产,保险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有义务对特定基础资产进行赎回。综合以上五点来看
8、,保单质押贷款ABS是一类信用风险极低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保单质押贷款ABS优先级发行利率分析及展望2016年以来保单质押贷款ABS优先级发行利率为2.1%5.2%。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投放流动性并引导利率下行,4月太保人寿保单质押贷款ABS优先级发行利率为2.1%,创同类产品优先级发行利率新低。保单质押贷款ABS的相对利差1约为30BP。与其他资产证券化产品相比,保单质押贷款ABS的底层资产信用风险低、高度分散,因此其利差处于资产证券化行业的较低水平。展望2020年下半年,保单质押贷款ABS优先级发行利率为2.5%3.5%。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宏观方面,4月以来伴随国内疫情防
9、控形势持续向好,经济数据呈现好转态势,我国经济处于弱复苏中。预计下半年物价将总体保持稳定,其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或有所回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同比跌幅将收窄。其次货币政策方面,超常规货币政策正在适时退出,但这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收紧。最后资金利率方面,虽然下半年资金利率中枢较上半年可能会有明显上移,但仍将围绕政策利率中枢震荡。综上,预计下半年1年期中债AAA级企业债收益率将处于2.2%3.2%的宽幅震荡区间,加上保单质押贷款ABS的相对利差约30BP,因此预计下半年保单质押贷款ABS优先级发行利率为2.5%3.5%。小结保单质押贷款ABS是近年来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新
10、型产品。随着保单质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将尝试发行保单质押贷款ABS,保单质押贷款ABS供给将不断增加。随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的发布,在“缺资产”的大背景下,保单质押贷款ABS将被更多的机构投资者熟悉和接纳,未来保单质押贷款ABS的相对利差有望进一步收窄。注:1.此处的保单质押贷款ABS相对利差=保单质押贷款ABS优先级发行利率-同期限中债AAA级企业债收益率。保单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问题初探2016年3月31日,随着“太平人寿保单质押贷款债权支持1号专项计划”的成立,我国保单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正式“破冰”。作为寿险行业领先的公司之一,太平
11、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太平人寿”)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率先实现了“被动”保单质押贷款资产转换为“主动”投资资产,成为内地寿险业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全新尝试。尽管本次太平人寿专项计划产品发行规模仅5亿元,但是对于目前已经达到2000多亿元的保单质押贷款存量资产的市场来说是一次全新试水,未来前景可期。作为本次专项计划的法律服务方,中伦全程参与并促使专项计划破冰发行。在此基础上,我们针对此破冰之经验进行总结梳理,以飨诸君,望共同探索保单质押贷款为基础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品种产品。一、基础资产一一保单质押贷款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底层基础资产,保单质押贷款系指投保人将其所持有的具有贷款功能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向
12、保险公司进行质押并申请贷款,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按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目前相关规定,经我们梳理,关于保单质押贷款的主要法律法规及适用条款包括如下:名称条目内容保险法(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四条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Jnl200866号)弟一条保单质押贷款是长期寿险合同特有的功能,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货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
13、发201136号)第六条(一)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货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Z)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奚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费款。(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保单贷款实践,保单质押贷款具有如下特征:(1)该等贷款系由保险公司发放;(2)该等贷款的质押标的为保单现金价值,并非保单本身;(3)相关保单需具有贷款功能,即在保险合同中需
14、明确约定可将相关保单现金价值质押并贷款;(4)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二、保单质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法律可行性鉴于保单质押贷款的特殊性,在保单质押贷款作为创新基础资产难免存在各种疑义,其法律属性方面疑义尤甚。根据实践经验,以下两个法律疑义最为关键。(一)权利凭证的困惑鉴于基础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为保单现金价值质押,其应属权利质的范畴,而根据一般质权原理权利质需交付权利凭证,而保单质押的权利凭证何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凭证的产生基于两种途径:即法定产生与约定产生。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
15、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而言,由于其具有特殊性,且法律法规规定了其具有权利凭证,因此其权利凭证属于法定产生。而对于部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其权利凭证形式的权利而言,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以形成其权利凭证,则该等权利凭证属于约定产生。对于保单现金价值而言,由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权利凭证进行规定,且相关当事人亦未对其权利凭证形式进行约定。因此,我们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并不存在权利凭证,从而导致其质押亦无须交付权利凭证。(二)质权设立与登记从法律属性而言,保单现金价值质押系属于一种权
16、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而由于投保人对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系一种现金请求权,故适用上述物权法兜底规定并结合法理分析保单现金价值具备作为权利质押标的适格性。不仅如此,作为保险行业行政监管机构,保监会亦多次行文明确保单质押贷款的有关业务规则及细则,故从监管和实践方面亦佐证了上述判断。就保单质押登记而言,目前法律法规层面并未就保单现金价值质押登记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保险原理,由于保单现金价值系由保险公司所记载并留存于保险公司管理,故保单现金价值的质权自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的出质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时即告设立,其法律意义上的登记应当理解为保险公司在其核心系统中所作出的有关标记性记录。三、保单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