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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高校)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非机动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某某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禁限结合”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
2、四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负责校园非机动车通行牌照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制作与发放。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二)废旧无主非机动车、违规非机动车清理工作;(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四)其他有关非机动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第三章校内通行证办理第六条电动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社会通行牌照,方可办理校园非机动车通行牌照进出校园。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1张非机动车通行牌照:1 .
3、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学生;2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合同制员工;3 .驻校服务机构第三方工作人员(指经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4 .2024年5月20日前上报电动车登记情况表在册的师生员工(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正规发票和合格证)。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1张校园非机动车通行牌照。学生非机动车通行牌照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学生毕业后,非机动车辆随本人离开校园,不得转让给在校学生,非机动车通行牌照由学院集中收回送至保卫处核对后销毁。自2024年5月21日起,不再办理学生非机动车通行牌照(走读生、因身体原因确有需求的学生除外),2024年6月7日后,没有校园
4、通行牌照的不能上路行驶。第八条非机动车通行牌照申请流程:个人通过一网通办/今日校园提出申请f所在单位审核f保卫处审核办理f颁发非机动车通行牌照。第九条校园非机动车通行牌照期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赛车型电动摩托车禁止驶入校园,不予办理校园通行牌照。第十条所有办理校园非机动车通行牌照的车主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第十一条校园内行驶非机动车均需登记上牌,按照“一车一人一校园通行牌照,无牌禁用,违规3次(含)取消其校内通行资格”的原则进行管理。每辆车配一个校内通行牌照,每个通行牌照只对应一辆非机动车。保卫处负责通行牌照的发放和授权管理。
5、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非机动车通行牌照悬挂于非机动车的前端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牌照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第四章行驶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进出校园的非机动车需自觉在校门口提前减速,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非机动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三条以下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一)非法改装的非机动车;(二)未悬挂某某大学校园非机动车通行牌照的车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四)校外送餐非机动车。第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非机动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第十五条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
6、守交通规则,禁止鸣笛,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长期不用闲置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并办理销牌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第十六条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第十七条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对于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进行清理。第十八条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
7、停放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第十九条校内非机动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禁止在非学校安装的充电装置(楼宇)内给非机动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第二十条长期闲置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置,对闲置车辆经全校公示7日后,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将统一按废品进行清理,吊销校园非机动车通行牌照,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校园通行牌照的资格。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协同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校内各单位对
8、申报通行牌照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上牌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违规次数进行处罚:(一)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四)在校内超速行驶的;(五)在非学校安装的充电装置(楼宇)内为非机动车充电的;(六)行驶过程中违规超载的;(七)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八)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九)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十)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首次违规将
9、通报至本人;第2次违规将通报至所在单位;第3次违规将吊销通行牌照并禁止该非机动车驶入校园。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违规使用非机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涉及违法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超标电动车自行车等“五类车”、未上牌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悬挂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通行牌照的,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禁止该车在校园内使用。当事人是校内人员的,将取消其上牌资格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从严处理;当事人是校外人员的,将交由有关机关处置,并拉入黑名单,禁止其入校。第二十六条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