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ICSCCSDBll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7912024代替DB11/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faciIitiesequipmentofhistoricaIandcuIturaIreIics(征求意见稿)202*-*-*发布202*-*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目次I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5设施安装和线路敷设26系统设置4参考文献9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要求的有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l1/T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
2、置规范。与DB11/T791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文物建筑”的术语(见第3.1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的有关内容(见第3.6条、第3.7条、第6.1.6条、第6.1.7条);一删除了已经在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Bll/1706中已有明确要求,有关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内容(见2011年版第4.2条、第6.1条、第6.3条、第6.4条、第6.5.1条、第6.8条、第7.1.1条、第8.1条、第8.2.1条、第8.2.3条、第&2.6条、第9.1条、第9.2.1条、第10.2条、第I1.I条、第I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
3、1.8条、第11.9条); 删除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等不能在文物建筑中广泛应用的内容(见2011年版第3.6条、第7.5条); 更改配电和通讯线缆在文物建筑内外的选型和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5.2.2条); 更改了“金属管与箱盒连接安装方式”的有关内容(见第5.2.16条); 删除了“电缆可以直接在文物建筑内敷设或可采用塑料护套线敷设”的有关内容(见2011年版第5.5条、第5.6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布设长度”的有关内容(见第6.1.1条); 增加了“短路隔离器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2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讯方式及采用无线设备要求”的
4、有关内容(见第6.1.3条、第6.1.4条、第6.1.5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8条); 增加了“火灾探测器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9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视频火灾探测”的有关内容(见第6.1.10条、第6.1.11条、第6.1.12条、第6.1.13条); 更改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17条);一增加了“扬声器、声光警报器、消防端子箱和模块箱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18条、第6.1.19条、第6.1.20条); 更改了“电气火灾监控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21
5、条); 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在文物建筑中应用”的有关内容(见第6.2.1条); 更改了“文物建筑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系统形式”的有关内容(见第6.2.2条、第6.2.3条、第6.2.6条、第6.2.7条、第6.2.24条);一增加了“新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要求”的有关内容(见第6.2.4条); 增加了“消防水池建设场地受限,消防用水量计算”的有关内容(见第6.2.5条); 更改了“消防水泵启动方式”的有关内容(见第6.2.9条); 更改了“消防水泵启动时间”的有关内容(见第6.2.11条);一一更改了“消防给水管道选型和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3条); 更改了“消防给水管
6、道中阀门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4条); 更改了“室外消火栓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8条); 增加了“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消防器材箱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9条、第6.2.21条); 更改了“室内消火栓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22条); 增加了“灭火器和高压喷雾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4条);一增加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5条);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
7、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故宫博物院、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2024年为一次修订。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和消防装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在文物建筑中的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口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8、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3.1文物建筑historicaIandculturalrelics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3.2油饰彩画paintedcoloring中国古代建筑上为保护木质结构不受潮湿和虫蛀侵害所采用的一种做法,为传统形式建筑装饰手段之一。包括地仗、油饰和彩绘。油饰彩画形式根据建筑等级和类型来确定其做法。地仗常见有一麻五灰、二布四灰和单披灰等做法。官式建筑彩
9、画形式主要有和玺彩画、旋子彩画、苏式彩画等类型。3.3落地罩woodenpartitionscreen)建筑室内装修木雕花罩的一种,分隔室内空间,具有室内装饰作用。从地面延伸到梁或彷。有门窗形式、百宝阁形式和圆门洞形式。3.4坊crossbeam传统建筑中连贯柱间位于檄(桁)下承载屋顶结构的矩型横木。3.5橡Iin传统建筑中横架在两缝(根)抬梁架之间承托椽木和屋顶的圆型横木。3.6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3.7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3.8图像型火灾探测系统automaticfireal
10、armsystemviavisuaIimage利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系统。3.9消防水源firewater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3.10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onstant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3.1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temporary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平时不能满足
11、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3.12低压消防给水系统low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4基本原则4.1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执行“保护优先”和“最小干预”原则,不应破坏文物建筑本体、结构及外观风貌,并具有可逆性。4.2 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文物建筑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与文物保护工程协调实施。4.3 文物建筑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建筑高度、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设
12、置消防设施。4.4 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隐蔽和安全的部位。4.5 文物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管线,宜采用明装明敷工艺。4.6 消防设施设置宜利用、改造和升级已有的消防设施,管线敷设和设备宜利用原有位置和路由。4.7 消防设施应根据设置环境,选用室外专用设备或采取防水、防尘措施。4.8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规定。5设施安装和线路敷设5.1一般要求5.1.1 严禁在原有彩画、壁画、雕刻、石刻、隔扇、多宝阁、落地罩、室内外各类装饰以及题名、题记等文物本体上设置消防设备和敷设管线。5.1.2 不应在墀头、干摆、丝缝等墙面或梁、橡、柱、桥等大木构件上钉钉、钻眼、打洞。注1:墀头:山
13、墙两端伸出至檐柱外的砌体。注2:干摆: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作法之一,即磨砖对缝作法。特点是:选砖讲究,并需对每块砖逐一砍磨加工成“五扒皮”式,摆砌成墙,砖与嵇之间不铺灰,后口垫稳后灌浆。是墙体的讲究作法。注3:丝缝: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做法之一。多用砍磨加工的“五扒皮”破,挂老浆灰砌筑,有很小的破缝,是墙体的讲究作法。5.1.3 消防设施安装过程中增加构造柱及框架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保持安全距离。设施安装宜采用箍、俄、卡等形式,直接接触文物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5.1.4 瘫痪、废弃的消防设施应拆除,并对拆除部位进行修复。5.1.5 配电箱(柜)及开关,宜安装在文物建筑外部便于检修操作的部位,周
14、围不应有障碍物和遮挡物。5.1.6 当室外管沟与文物建筑平行设置时,距离文物建筑基础不应小于5m。5.2线路敷设5.2.1 线路敷设应可靠,不应采用架空线的方式。5.2.2 2.2电气线路在室内设置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宜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5.2.3 电气线路在室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5.2.4 2.4电气线路在室外设置时应选择电缆穿管,宜穿壁厚不小于2mm的热镀锌钢管
15、埋地敷设,并采取防水、防尘措施,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5.2.5 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金属结构应采取防雷、接地、等电位连接等措施。5.2.6 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和做防腐处理,涂刷颜色应与敷设部位风貌相协调。5.2.7 室外管线进入室内地面,应利用旧管线路进入,采用小口径顶管作业。维修基础时,应由地基进入室内。5.2.8 明暗管的过渡连接,可通过暗配接线盒与明配接线盒重叠安装。5.2.9 室内线路暗敷时,应利用原有金属管或可挠(金属)电气导管。5.2.10 室内暗配管线宜沿最近线路敷设,由室外到室内宜选择由建筑的基础之下进入,不应损伤其它设备及建筑基础。5.2.11 管线具备在墙内暗配条件时,应在土建砌墙时敷设管线及配电箱、开关盒、插座盒等。5.2.12 开槽敷设时,应在土建抹灰之前进行。5.2.13 管线在地下敷设时,应敷设在夯实的基础土层上,并采取固定措施。5.2.14 室内明配管线应横平竖直、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