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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学生收费的管理,确保学校收费规范、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第一条学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审验等进行管理。第二条财务处对学生学费收缴的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各类学生收费统一使用学院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财务处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第三条学生收费由财务处或财务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收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行收费。第二章收费程序第四条学生的各项收费须经物价
2、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收取,审核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审批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第五条校内拟收费的单位应填写学院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送财务处审核。申请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交费人数、收费期限等。第六条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学生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人员到财务处收费票据专管人员处领取所需票据,严禁自制、自购。第八条为了资金的安全,各收费人员收取的款项,须在当日上交财务处及时入账,当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九条各收费人员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未办理核销手续前,不得领用新票据。收
3、费结束所有参加收费人员必须结清所有票款,上缴所领全部收费票据。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条学生管理及注册部门和院(系)凭财务处出具的学生交费收据和完费证明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一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生未交费或少交费的情况下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对贫困和特困本专科学生,学校设立“助学贷款制度”,学校根据情况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第十二条对于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不能享受奖学金,不能参加选课,不发考试证。第十三条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宿舍和公寓的管理,凭财务处住宿费收据办理入住手续。第十四条因故退学者,经班主任、院长和主管校长审批后,学费由财务处安排按月退费。第十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
4、)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的收费工作。财务处于每年3月、11月底两次通知各院(系)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各院(系)应认真督促学生缴纳学费。学生不及时缴纳学费的由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行政业务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三)其他违法收费行为。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根据情况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或予以没收,并按相应金额的20%罚款,由财务处从教学单位和有关行政业务处室自有经费或单位其他经费中扣除。同时,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