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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章是一个单位的标志和象征,具有权威作用和凭证作用。它对单位行文是否符合组织原则和有关公文的规定起保证监督作用。为了规范我校行政印章管理,进一步维护行政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各类行政印章的刻制、学校一级印章的保管、使用及指导和监督学校各行政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二章印章的刻制第三条学校行政印章和党委印章由上级机关批准后刻制。第四条行政各单位刻制印章,必须有上级单位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公文。行政各单位需要刻制印章,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到公安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印章必须在持有公安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章单位
2、刻制。印章的规格和式样,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行政各单位不得自行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第七条学校行政印章、党委印章、院领导个人章、手章均属于公务章,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行政各单位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印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外使用。第八条使用印章要履行批准手续,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使用印章。各单位使用校级印章,须遵照印章使用流程,填写用印审批表。手续完备方可盖印。办理用印手续必须是本单位在编人员。凡手续不齐和不符合规定者,校长办公室一概不予受理。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毕业(结业、进修)证书、肄业证书
3、、聘任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等各种证件,匀须由有关部门造册,填写用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和校长签字后,由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加盖校级印章,并将名册一份留存归档。第十条各单位人员因外出联系工作,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或因私探亲、旅游,一般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盖本单位或有关部门公章。如需使用校级印章,须填写用印审批表,手续完备方可盖印。第十一条学生如需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要使用校级印章的,必须先向二级学院领导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派员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校长办公室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长签批后才能盖章。第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员使用印章时要认真检查批准手续是否完
4、备,并保存留档。使用印章后一般应留存一份文本备查(确实无法或不能留存文本的除外)。第十三条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第十四条印章保管人员一般不准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特殊情形,须经校长批准。经批准开出的空白凭证,要编号登记、签领,使用者要妥善保管,用后限期逐份收回。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必须经学校各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审核会签后,凭合同会签审批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学校公章。第四章印章的保管和缴销第十六条学校行政一级的印章由校长办公室专人保管,学校各单位的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第十七条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加锁的抽屉内或保险柜内,用完印章后要随手放回原位锁好,不能将印章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的抽屉、保险柜内。第十八条印章应保持清洁,印面字迹清晰、印泥颜色纯正,加盖时应注意位置端正。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应由校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