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268301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2.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全市各级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担保管理,促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XX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管控防范债务风险工作指导意见、XX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各级国有企业融资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融资行为管理的范围(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开发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出资

2、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公司等(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二)融资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需要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信托、租赁、资产管理计划、理财直融、保债计划等方式开展的融资活动。(三)担保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为借款、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企业主业含担保的国有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

3、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二、融资行为的管理(四)把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按照“压规模、调结构、降成本、促发展”总要求,依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国企资信实力和经营能力,逐户企业确定上限目标,合理管控国企融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压降非标产品比例,压降融资成本,置换高成本融资。(五)各级国有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应明确本企业融资决策审批流程、融资责任机构及工作职责、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制定相应融资管理办法,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六)国有企业应完善融资决策审批流程,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

4、四个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合理选择融资方案。(七)各级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企业的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期限、综合成本、资金用途、融资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八)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备案;国有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选聘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照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应符合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其中,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

5、12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服务费用不足120万元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十)国有企业应严控债务规模,加强融资风险管控。企业融资的禁止事项包括:1 .严禁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行为;2 .非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超过当年度融资成本上限标准;3 .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4严禁利用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资产或产权有争议的资产开展融资;5.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三、担保和资金出借的管理(十一)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担保权限和限额、担保费率水平,

6、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十二)非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不得为个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国有企业及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担保除外)、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十三)国有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当与自身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状况相匹配,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参股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资额(在参股企业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上述担保事项,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

7、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的60%o(十四)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为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须提供反担保(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反担保方式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定。(十五)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经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担保数额较大的,需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1.企业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担保主体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单笔担保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2 .企业为完成党委、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确需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提供担保的。(十六)国有企业应当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

8、立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十七)国有企业应严控资金出借,全面清理存量借款。1.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原则上仅能向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出借资金,严禁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出借资金;2,因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确需出借资金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 .对于当前存量借款,应按照XX市国企债务管控办法及约定履行到位。四、融资行为和担保情况的报告(十八)各级国有企业应按季度(季报出具后1个月内)向本级国资监管机

9、构报送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各级国有企业应加强融资行为和担保信息化建设,并做好与市级国企债务监管系统的对接报送工作。(十九)各级国有企业应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对企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的,提前3个月以上书面形式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并同步做好与市级国企债务监管系统的对接报送工作,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五、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二十)融资行为、担保管理作为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定期开展专项巡查,通报整改情况。(二十一)各级国有企业要加大对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融资、提供担保,出现风险未及时报告和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建立融资行为管理制度和担保管理制度导致重大风险等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 > 管理论文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