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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府发(2022)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XX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道
2、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二)水库、堤防、渠道、供水管道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
3、率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第二章项目的适用及确定第六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第七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了现场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且在XX市范围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抢险救灾
4、工程应当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确定:(一)市本级估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者市人民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估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者市人民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二)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者市人民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者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聘请该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三)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
5、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应当聘请该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者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情况确定。第三章实施管理第九条根据本细则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以在开工后、完工前补办。办理审批手续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集有关单位专题论证,确定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及验收、归档办法和程序,完善有关建设手续。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咨询、勘察、
6、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储备库名单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从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
7、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报请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者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从储备库以外直接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监管或审计监督。第十四
8、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在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开工建设。因承包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取消其施工资格,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承包单位。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计价方式、结算下浮率、计价原则、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第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市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优先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也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
9、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第十七条材料设备价格依次参照XX省工程造价信息中XX市、XX市价格信息确定。XX省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XX市、XX市价格信息的,参照XX省工程造价信息或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价格更低的价格信息确定。以上均无法确定的价格,原则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询价、网上询价、第三方机构询价等多种方式按定价程序共同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后,由项目业主尽快完善资料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若项目完工后,送审将不再做预算控制价评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
10、及时组织资料办理工程结算,按程序实施竣工结算审核。第十九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进度款按60%支付。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未执行工程变更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工期延误、资金大幅增加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二十三条有关镇(街道)、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抢险救灾建设程序、规定时限等开展项目建设的;(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未进行财政性评审造成资金大幅增加的;(三)因非客观原因致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