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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育部门、政府设置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违反规定,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摊派的;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
2、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六)不按规定公示教育收费依据、项目、标准、范围的。(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的。(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进行操作的。(九)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第四条教育乱收费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收费行为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指收费行为单位的总务、财务人员和有关教职员工。收费行为审核人(以下简称
3、审核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具体指收费行为单位的分管副职领导。收费行为批准人(以下简称批准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具体指收费行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承办人)的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或单独追究直接领导责任人(审核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一)承办人
4、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第七条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加重追究责任:(一) 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二)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三)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四)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五)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第八条各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实施乱收费的,对有关责任人,可参照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XX市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