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用房租房协议(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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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营用房租房协议(3篇)企业经营用房租房协议(精选3篇)企业经营用房租房协议篇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元。该房屋总租金为元。三、租金于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计罚。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金,时,当作房租冲抵。五、租赁期限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

2、权。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签

3、订时间:签订时间:企业经营用房租房协议篇2甲方(出租单位):乙方(承租人):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将原门市部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第二条原门市部共有固定资产元,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营面积平方米,货架个,柜台节,保险柜个,办公用具若干。乙方每月按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向甲方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占用国家流动资金使用费元。第三条原门市部属微利企业,近五年来平均盈利额千元左右,经乙方充分考虑,同意每月向甲方上缴实现利润的%作为统筹基金,每月一般不低于元。第四条本租赁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条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方向进行监督,负

4、责对乙方的业务指导,组织乙方参加各种政治活动,保障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盈利除足数缴纳租金外自主使用。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汇报业务经营情况,按月足数向甲方缴纳租金,未能按月缴纳时,按应缴金额每月罚%的滞纳金。第六条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身份不变,各种政治待遇不变,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第七条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总额为元。每月前五天内向公司财务科缴纳,一般缴纳转帐支票,如没有在银行另立帐户,也可以缴纳现金。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及鉴证机关各一份,副本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分别交有关部门备查。第九条违约责任: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5、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签章)开户银行及帐号:年月日乙方:(出租方)(公章)地址:(承租芳)法人代表:(签章)开户银行及帐号:年月日企业经营用房租房协议篇3第一章总则公司与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本合同。第二章合营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O乙方: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姓名:,职名:国籍:O第三章合资经营企业的成立第二条以上

6、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建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三条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英文名称为:法定地址为:第四条合资企业是经(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规定。第五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第四章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合营双各方合资经营的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和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

7、方法,积极研制、开发和生产国内外市场适销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第七条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第八条合资企业的经营规模为: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外币)第十条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或外币)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第十一条合资双方的出资方式:甲方:现金元,建筑物折元,机械设备折元,土地使用权折元,工业产权折元,其它元,共元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折元,工业产权折元,其它元,共元第十二条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

8、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第十三条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甲方责任:(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如期出资;(二)办理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三)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四)组织合资企业厂房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五)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

9、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六)协助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设施等;(七)协助合资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八)协助合资企业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九)协助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暂住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十)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如期出资、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市目的地;(二)协助合资企业办理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四)培训合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五)负

10、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六)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七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第十六条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委派出所人,乙方委派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业的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一)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四)合

11、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第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取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第二十二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

12、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理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第九章设备购买第二十四条合资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尽先在中国购买。第二十五条合资企业委托方在国际市场先购设备、材料等物资,其他方有权参与选购。第二十六条合资企业从国外市场购买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配套件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第十章产品销售第二十七条合资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市场销售。第二十八条合资企业的产品按

13、以下方式销售:第二十九条为了在中国境内我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资企业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的分支机构。第三十条合资企业的产品商标由董事会确定后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第十一章税务、财务、会计与统计第三十一条合资企业按照中国有圈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金。第三十二条合资企业职工按照中国有关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三条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本企业

14、的会计制度须报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合资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如实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向原审批机关抄报年度会计报表。第三十六条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标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审批机关、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备案。第十二章外汇管理与保险第三十七条合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合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第三十九条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的规定由合资企业董事会决定。第十三章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第

15、四十条合资企业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其它劳动管理法规,经董事会研究制度管理方案,通过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市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四十二条合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企业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四章合营期限第四十三条合资企业的期限为一年。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并签署书面协议后,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与变更第四十四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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