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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示(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2 .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 .制作章程时,斜杠部分需公司自行选择一项,如“执行董事/董事会”需选择一个。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4 .范本中需要章程自行规定的内容,请公司在制作章程时自行规定。5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符合党组织设立条件时,应当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组织应当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申报的经营场所:第二条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具体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注:经营范围由市场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
3、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第三条公司设立方式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以本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发起人、股份与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一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第五条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婕姓名或8称认购股份数
4、(万股)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年月日)123合计(注:发起人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发起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股本。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第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载明如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融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记名股票,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
5、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章股东、股东大会第八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
6、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7、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这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8、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己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9、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十四)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10、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11、持。第十六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12、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八条公司股权变动,转让和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二十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13、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四章董事会、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四条堇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15、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