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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微博、微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微博、微信平台建设,充分展现学校形象、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积极提供信息服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微博、微信账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微博、微信运营平台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备案程序第三条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微博、微信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院系、单位,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网络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网宣办”)申报备案。网宣办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备案时,须填写提交大学微博、微信运营账号认证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四条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网宣办备案。第五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批表。第三章内容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建立微博、微信平台的单位、院系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政治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第七条各单位要对微博、微信账号及内容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网宣办联系协商处理,并向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汇报。第八条管理人员需参加网宣办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第九条网宣办于每年12月中旬,对备案的微博、微信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知各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警示。第十条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