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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涉外活动与外事保卫工作的规定为加强我校涉外活动的管理,保证我校外事教学、外事交流以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外国人在我校的绝对安全,防止涉外事件及其他案件的发生,严防在涉外活动中失密、泄密和被窃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我校外事安全保卫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主管校领导分工负责制。校国家安全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具体负责涉外活动的各项安全工作,办公室在业务上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二条凡来我校工作、讲学、访问、留学、进修、实习以及旅游、居住的所有外国人,接待单位要及时将来人名单及有关情况(邀请函电、接待计划、
2、活动内容等)向安全小组办公室通报。第三条外国留学生入学后,接待单位(必要时请公安外管处协助)要对他们进行有关中国的法律法规教育,即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的宣传教育,以及我校有关校纪、校规教育。对外专外教及其他外国人的法纪教育,亦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第四条外事公寓管理人员要选派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外事公寓(宿舍)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和会客登记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不利于安全的各种隐患,保证外国专家、教师、留学生等外国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外国留学生的安全工作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保卫处配合工作。第五条外国留学生、外国专家(外教
3、)在校内举行集体性活动,如该国国庆日、重大纪念日、讲座、学术交流、舞会等,接待单位要提前将时间、地点、人员及内容等情况通知校国家安全办公室,学生社团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如邀请校外人员参加,须经办公室审核同意。第六条外宾外出活动、参观、游览,要有专人陪同,陪同外宾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出行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凡来校参观、访问具备一定级别的外国人士以及高级知名人士的安全警卫工作,接待单位应提前两天通知保卫处,并将外宾的姓名、职务、国籍、来校事由、时间等情况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报上级机关并布置路线、会场、参观场所的警卫以及接待场所的安全检查;
4、一般外宾的安全工作由接待单位负责,保卫处配合。第八条外宾食、宿,会议室、教室等场所,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万无一失。外事接待单位要设立值班制度,发生案件要及时与保卫处取得联系,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第九条留学生、外国专家、外教在我校学习、工作期满离校时,接待单位要提前通知办公室。第十条接待外国新闻采访人员需征得保卫处、宣传处的同意,接待单位要提前将采访时间、地点、人员及内容等情况通知办公室、宣传处。学生社团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外国新闻采访人员在校内进行采访、制片活动。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外国人员,凡违反者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涉外活动中,如发现外国人、外籍华人及其他入境人员
5、借讲学、学术交流活动套问、窃取国家机密,刺探情报、拉拢腐蚀我方人员或提出与讲学和学术交流活动无关的要求,要及时报告保卫部(处)。第十三条境外人员向我方馈赠有淫秽内容物品和反动、迷信宣传品或图书、照片、录音、录像、光盘时,应拒收并及时向办公室汇报。第十四条应邀到境外国家(或地区)访问、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机密,防止被敌拉拢、利用和策反。第十五条办公室要协助外事接待单位对外事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严防违纪和泄密事件的发生。第十六条保卫处和外事接待单位要加强情报信息联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团结一致,共同做好外事保卫工作,处理好有关问题。第十七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及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