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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体现因材施教,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大学章程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转学、转专业管理。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确需转学、转专业,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出我校:(一)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的;(二)学生因有本条第(一
2、)项以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第五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录取学校学习,在录取时的高考分数达到当年我校在其生源地省份的相应录取批次招生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且满足我校相应招生录取要求,转入我校更有利于其发挥学习专长,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我校:(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为不能继续学习的;(S)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通过艺术类、
3、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入学的;(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七)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A)无正当转学理由的;(九)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校内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入学后发现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法学以外其他专业学习的;(二)入伍期满退役复学的学生;(S)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申请转专业的;(四)第一学期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20%以内的(
4、含按大类招生的专业)或第二学期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10%以内的(含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加权平均分二(课程考核成绩X学分)学分(五)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的学生第三或第四学期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10%以内的,可申请转入同一大类其他专业;(六)第一或第二学期法学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法学以外的专业,且拟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可不受成绩排名的限制;(七)第二学期结束后,经转出学院组织考核,确定学生对现有专业确有学习障碍或对其他专业确有某方面专长,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且拟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A)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九)经
5、学校批准以人才培养实验班等形式进行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举措而调整学生专业的;(十)其他确需转专业的。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入学三学期以上的(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为入学五学期以上);(S)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学生高考时科类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专业科类要求的,高考改革省份为高考时选科科目要求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对选考科目要求的;(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转入、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
6、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七)录取到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A)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经学校批准以人才培养实验班等形式进行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举措而带来专业变动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第八条各专业历次累计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总和,普通法学专业不得超过本院本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0%,其他专业不得超过本院本专业当年计划招生人数的20%,具体接收人数由接收学院确定。入伍期满退役复学的学生转专业和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申请转入与创新创业项目相关专业、接收校级实验班专业变动的,不受接收比例的限制。
7、校级实验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等因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举措设置的,不得接收转专业学生。第九条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学生申请转出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和集体研究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教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长签批转出。(二)学生申请转入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转学申请表、由转学学生所在学校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学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学籍注册信息页、转学学期成绩的学习成绩单、转学学生在所在学校
8、的表现材料及确需转学的证明材料:学生因病转学,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确认;学生因特殊困难转学,须提供经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所在学校须出具报告,说明转学理由。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其高考录检材料符合转学至我校相应专业成绩条件的,经转入学院考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同意接收,报教务处研究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长签批转入。对不同意转学的,可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跨省(市)转学
9、的,经转出或转入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完成后,教务处学生转学情况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办理转学工作须接受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和支撑材料。(二)所在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审查,符合转出条件规定的,在学院予以公示3日。(三)接收学院考核。拟接收学院按专业成立专家工作组,依据专业特点,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潜质潜能,并提出拟
10、接收学生名单,并公示3日。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申请转专业的,由创新创业学院和转入学院双重考核,考核通过后报学校审定后执行;申请转入法学专业的,从严考核且应依据学校相关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方案或制度执行。(四)公示及审定。教务处审核接收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公示5日,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五)学籍变更。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学籍变更。各学院应制定转出和接收转专业的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向全体学生公布后施行。第十一条经批准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其毕业、授位审核及学分等要求,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取得转入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学分的,可以用原专业相同类型、相同学分、相同或相近名称的课程进行冲抵,或补修相同或相近名称的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和取得成绩学分;其他课程可以用原专业相同类型的课程进行冲抵,或采取在专业教师指导下自修或报名重修等方式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须按原人才培养方案参加所有学习活动。第十二条转学、转专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学或转专业一次。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