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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处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街道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并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对拟公开的街道信息在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保密审查。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既要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要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
2、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时应履行保密审查工作。第五条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由信息产生的单位和部门在信息产生时,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内网公开”、“外网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再由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第六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
3、公开。第七条信息产生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八条不得公开以下信息: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条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