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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或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为满足XX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巩固公司在医药研发服务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力,增加决策效率以把握市场时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XX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A股股份或H股股份各自数量
2、的20%的A股和/或H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公司A股或H股的类似权利(以下简称“类似权利”,前述授权以下统称“一般性授权”)。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获得一般性授权,若公司发行A股股份或可转换成A股股份的证券仍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授权如下:一、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A股和/或H股或类似权利,及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或类似权利发行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拟发行新股的类别及数目;2、新股的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3、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4、向现有股东发行
3、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和/或5、作出或授权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选择权、转股权或其他权利(包括股权激励计划项下的相关权利,除非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二、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上述第一段所述一般性授权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的A股股份96或H股股份的数量(不包括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发行的股份)分别不得超过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时该类已发行的A股股份和/或H股股份数量的20%o三、如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已于本议案第七段所述授权有效期内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A股和/或H股或类似权利,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
4、的相关批准、许可或登记(如适用),则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之有效期内完成相关配发、发行及处理等工作。四、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不时修订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适用法规、规章等)取得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及/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行使一般性授权。五、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批准、签订及作出或促使签订及作出其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配发、发行及处理任何新股股份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及事宜、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六、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新股配发时及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做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七、一般性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的日期止:(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后12个月届满之日;(2)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或(3)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有关本议案项下的授权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作出上述一般性授权。请审议。董事会X年X月X日